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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9 18:38 来源:县气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县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认真履行国家赋予防雷减灾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现就加强我县防雷安全监管公告如下:

一、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气象、城乡建委、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县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二、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领域雷电防护装置行政审批工作,压缩审批时限、完善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协调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努力实现疫情防控与防雷审批“两不误” 。

三、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传至南陵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公共邮箱(2202434021@qq.com)。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四、落实防雷检测机构防雷安全责任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业。取得防雷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五、落实生产经营企业(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以企业(单位)法人代表为核心的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应当健全防雷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完善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档案,主动接受气象等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定期检测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或委托无资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进行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落实雷电灾害信息报送制度

发生雷电灾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将受灾情况报送县气象主管部门。

南陵县气象局:0553-6823669 6823260

南陵县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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