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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禁渔禁猎等管理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31 09:26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字体:【  

为切实保护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含陆生、水生,下同)资源,创建良好的动植物栖息的生态环境,维护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禁渔禁猎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渔)区

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范围内为永久禁猎(渔)区,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滥砍乱伐树木,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行为。

二、禁猎(渔)物种

禁猎(渔)区,禁猎(渔)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一切野生动物和鱼类。

三、禁猎(渔)捕工具和方式

(一)禁猎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猎枪、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军用武器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毒药、麻醉药等方式进行猎捕;禁止制作及出售猎套、猎夹、猎枪、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粘网等猎捕工具;禁止出售、购买、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

(二)禁渔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各类鱼竿、电触鱼器、抬网、绝户网、过江网、迷魂阵、八字粘网等破坏渔业资源和影响水域航道的渔具;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四、其他禁止行为

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范围内,严禁砍伐、焚烧一切植物。严禁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以及截断湿地公园水源;严禁一切与湿地公园水域管理无关的船只、漂流工具等进入湿地公园水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公园水域组织开展水上项目活动;严禁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严禁在湿地公园区域放养家禽,擅自引入外来物种以及放生等行为;严禁湿地公园水域游泳、洗涤及其他可能影响湿地公园水域水质的行为;严禁向湿地公园水域抛弃、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染物。

五、部门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调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六、权利和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林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非法猎捕或杀害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七、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在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区域内非法垂钓及本通告第三款所列禁渔工具、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林业、公安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南陵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0553—6820837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553—6816244

奎湖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        0553—6278002

              南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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