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14:45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南人社〔2017〕52号

关于印发《南陵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陵县2017年创业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贯彻。

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陵县财政局

 

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陵县支行

2017年4月11日

南陵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芜湖支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7〕46号)精神,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结合南陵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度计划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8亿元,其中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6亿元。
二、贷款申请对象
在我县创办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小微餐饮、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网店的经营负责人均可直接向承办银行或县市民服务中心创业服务指导窗口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符合中央贴息政策人员类型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店经营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其他人员执行创业特区有关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探索“只贷款、不贴息”模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受众性。
申请人拖欠职工工资、申请人及其担保人、反担保人征信记录不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追溯5年内有10万元(不含)以上商业贷款记录(扶贫贷款、助学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除外),以及对环境污染较大(畜禽养殖等)创业项目投资人,不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2015年后未稳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年度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优先办理,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三、贷款额度及贴息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为基准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财政贴息按以下类型分别享受:
对符合中央贴息政策的个人申请10万元(含)以下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贴息,第1年给予财政全额贴息,第2年财政贴息2/3,第3年财政贴息1/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追溯5年内有10万元以下商业贷款记录(扶贫贷款、助学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除外)且还清本息的,可申请1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享受25%地方财政贴息。其他符合创业特区政策但不符合中央贴息政策的个人首次申请30万元(含)以下创业担保贷款,最高按10万元给予25%地方财政贴息。
财政部(财金[2016]85号)文件在我县实施前已承诺贷款对象享受2年期限贷款政策的,2017年可按原政策规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地方财政全额贴息。
上述地方财政贴息部分所需资金,均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对我县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小微企业200万元以内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对自行申请并获得商业贷款的小微企业,因特殊原因未认定的,可以向人社、财政部门追溯认定,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附件1)。
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
四、担保方式
(一)担保公司担保。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部分驻陵单位(县地税局、国税局、公路局、海事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为贷款申请人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再向承办银行提供担保。
(二)财产抵押。贷款申请人以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资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向承办银行提供担保。大力发展大型农业机械设备、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将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住宅基地、水域滩涂养殖权纳入资产标的。
(三)第三方担保及信用联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村干部或微小企业主等自然人均可为贷款申请人向承办银行提供第三方担保。还可由2-3户以上的借款人自行编组联保,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创业服务平台担保。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或众创空间的投资主体或运营单位经承办银行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为申请贷款的入驻创业实体或创客向承办银行提供信用担保。
五、贷款办理程序
(一)个人担保贷款办理
1、贷款申请
申请人填写《南陵县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附件2)并附以下资料申请承办单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申请人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专业大户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和镇级农业服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4)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创业培训合格人员等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应登记为失业状态,返乡创业农民工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在外务工返乡证明(或其他在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5)按每名担保人担保限额10万元提供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反担保人承诺函(附件3)、反担保人工作单位承诺函(附件4);
(7)承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2、资格审查
承办银行:负责对申请对象的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还款能力、贷款风险、商业贷款记录、征信记录进行资料审核、实地勘验和综合评估。(3个工作日内)
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条件、贷款次数、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反担保人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进行核定。审核办理结果在中国南陵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个工作日)
担保公司:负责对反担保人担保资格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3、贷款发放
对审核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国南陵网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后,承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
4、贷款贴息结算
每季度由承办银行分类核算贴息资金初审后报县人社部门初审、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1、小微企业认定申请
申请企业需持以下材料向县人社局就业管理科申请认定:
(1)小微企业认定所需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证明材料;
(2)《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表》(附件5)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人社局备案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
(5)最近一个月工资发放表;
(6)本年度新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件6)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7)经县社保经办机构签章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8)其他相关材料。
由人社部门负责核查该企业新录用员工人数、企业规模、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等情况,财政部门复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县人社局、财政局在《小微企业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2、贷款贴息
经认定的小微企业按时足额付息还款后,可持《小微企业认定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即可)、贷款合同、还款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县人社局申请贷款贴息。县人社局10个工作日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转至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做好申领拨付工作。
六、不良贷款追偿
设立反担保人及其单位承诺函,建立反担保人单位协助追偿代扣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在逾期代偿、限期追偿无果的,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呈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向反担保人工作单位下达《关于请求协助代扣创业担保贷款的函》(附件7),反担保人单位应履行承诺义务,逐月扣划反担保人工资。反担保人工作单位未履行代扣义务的,县国库支付中心、县卫计委财管中心、镇财政所暂缓该单位工资发放,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反担保人及其单位承担。
追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如出现反担保人死亡、行政事业单位反担保人在编不在岗、民事诉讼执行等情形的,县人社、财政、纪检、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通过失信惩戒、治理“吃空饷”等平台联动处置,并协助法院做好清欠执行工作。
对以往年度发生的代偿,借款人、反担保人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亦按以上规定追偿。
七、监督管理
县人社局、财政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承办银行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贷款申请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资质审查、审核,特别是承办银行要认真审查贷款申请人的实体经营场所、商业贷款和信用记录,对审查结论真实性负责。在办理贷款时应向申请人书面提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享受贴息,形成不良贷款及时载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警示。
承办银行次月5日前应向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实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报表,县人民银行会同县人社局审核后分别向市报送创业担保贷款统计表。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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