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陵县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年度计划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4亿元,其中发放个人贴息创业担保贷款0.8亿元、非贴息创业担保贷款0.6亿元。承办银行目标任务为:县邮储银行0.5亿元、县农商行0.5亿元、县扬子银行0.1亿元、县农业银行0.1亿、县太平村镇银行0.1亿元、县徽商银行0.1亿元。
二、个人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范围
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我县登记注册创办实体的负责人(限制性行业除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除扶贫贷款、助学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标准
符合申请个人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全额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共同承担。
(三)贷款贴息材料
1.《南陵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3.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
4.申请人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专业大户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和镇级农业服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5.申请人类别相关证明材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五类人员须持人社、军队、司法、扶贫等部门核发或出具的相关证件或证明,高校毕业生(5年内)应提供相关学历证书,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籍材料,网络商户需提供经实名认证的近三个月后台销售数据;
6.申请人夫妻双方信用报告复印件(未婚、离异提供证明);
7.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8.承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非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范围
劳动年龄内在我县登记注册创办实体的负责人(限制性行业除外)。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非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由贷款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贷款材料
1.《南陵县非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3.申请人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专业大户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和镇级农业服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4.承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范围、条件
在我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贷款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标准
小微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共同承担。建立“先认定、后贷款、再贴息”的贴息机制,认定有效期为两年。
(三)贷款认定材料
1.《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质认定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人社局备案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当月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
5.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申报当月工资发放表;
6.本年度新录用人员花名册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经县社保经办机构签章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8.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其他相关材料。
由人社部门负责核查该企业新录用员工人数、企业规模、签订劳动合同、参保比例等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县人社局在《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四)贷款贴息材料
1.《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质认定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贷款合同复印件;
5.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6.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不予以贴息;个人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非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不可同时享受。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担保方式
各承办银行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申请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财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以及创业平台主体担保等方式,自主选择担保方式。
六、部门职责及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职责
县人社局、财政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承办银行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贷款申请人、反担保人的资质审查、审核。
1.承办银行主要负责审查贷款申请人的实体经营场所、还款能力、贷款风险、商业贷款、征信记录进行初审、实地勘验和综合评估并对真实性负责;对审批通过的贷款业务,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结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追偿。
2.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对象贴息资格并备案,并按规定在中国南陵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担保公司主要审查反担保人资质,对出现逾期的贷款进行代偿和追偿。
4.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照规定拨付贴息资金及筹集担保基金,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分账核算。
(二)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贴息管理。个人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季度结息。承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人社部门报送贴息材料,人社部门对承办银行申报的贴息材料审核盖章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承办银行拨付,如因承办银行未及时报送相关贴息材料,造成的影响由银行自行承担。
2.规范代偿程序。创业担保贷款发生逾期后,严格按照县人社、财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有关代偿追偿的程序执行。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限期追偿无果的,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呈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向反担保人工作单位下达《关于请求协助代扣创业担保贷款的函》,反担保人单位应履行承诺义务,逐月扣划反担保人工资。反担保人工作单位未履行代扣义务的,县国库支付中心、县卫计委财管中心、镇财政所暂缓该单位工资发放,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反担保人及其单位承担。
3.强化报表报送。承办银行次月3日前应向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报送上月实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报表,每季度末28号前应向县财政局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报表;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发放情况、贴息金额分别向市报送创业担保贷款统计表及贴息表。
七、工作要求
1.明确贷款责任。承办银行要制定完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创业担保贷款内部业务操作规程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对不具备放贷条件和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不予以发放贷款。承办银行如违规放贷,应承担整改和追缴贷款利息等经济风险,并对违规放贷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加强绩效考核。县人社局联合财政局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使用监督,根据财政局、人社局《南陵县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办法(试行)》(行社〔2018〕289号)对创业担保贷款承办银行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做好问题整改。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陵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南陵县非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4.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质认定表
5.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6.本年度新录用人员花名册
附件1-南陵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xls
附件2-南陵县非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xls
附件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doc
附件4-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质认定表 .doc
附件5-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doc
附件6-本年度新录用人员花名册.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