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南陵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10:07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大浦试验区工委、管委,县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陵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南陵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清理整治机关事业单位违规聘用和借调人员工作领导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6日

                               南陵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管理行为、严肃人事纪律,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镇两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行为及人员管理。
会务文印、餐饮服务、保安保洁、园林绿化、维护维修等公共性服务岗位以及技术服务岗位等,采取购买服务、无人员聘用关系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坚持统一管理原则,按需从严核定编外岗位数;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派遣);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编外聘用的情形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向县编办书面申请编外岗位数,并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工作岗位、聘用年限加以说明:
(一)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较多,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单位编制已满,但因工作职能发生较大变化,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承担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较重,现有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第五条 县编办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依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状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编委会研究批准后,下达用人单位编外岗位数及聘用年限。
对有未经批准聘用人员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核定,确需核定的,可按“核1退1”的原则予以核定。编外岗位数原则上每年3月份核定一次。
县编办根据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人员变化情况,对编外岗位数的总数及聘用年限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增减编外岗位总数及聘用年限。
第六条 在县编委会批准的编外岗位数内,由主管部门会同县人社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报名、考试考核、公示、聘用(派遣)等程序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聘用义务;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公安、城管、创建等辅助岗位的可放宽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类辅助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对口或相近,国家实行岗位准入控制的应持有相关管理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
(三)新聘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除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外,新增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须在市场监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经营资质许可。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第九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编外人员聘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用人单位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编外聘用人员岗位职责、日常管理、薪酬兑现、年度考核、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规章制度。编外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日常管理中对编外聘用人员岗位职责定性、定量,作为执行薪酬的依据。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遵章守纪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按所在主管部门县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南陵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薪酬指导意见》执行。实行劳务派遣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按《南陵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薪酬指导意见》明确薪酬。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建立编外聘用人员档案,内容包括派遣合同、年度考核、奖惩及其他需归档材料。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编外聘用人员信息情况及人员流动情况,报县编办、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做好备案、增减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聘用人员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供给,其他编外聘用人员按原渠道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第四章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聘、解除和终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编外聘用人员)解除、终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或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的;
(二)编外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指导、协调、综合管理以及聘用行为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编办牵头负责编外聘用管理组织实施和编外岗位数审核,县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薪酬意见的制定、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信息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分类管理,暂按三类人员分类:经批准聘用人员、2009年2月11日《关于加强南陵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格控制聘用临时人员的通知》(南编办〔2009〕3号)文件下发前聘用人员、下发后未经批准聘用人员。以此作为编外聘用人员经费支出依据和以后招聘人员的参考,数据资源由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共享。
第二十二条 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编外聘用工作核岗、招聘、管理、考核、薪酬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擅自聘用编外人员、违反程序聘用编外人员、以其他名义变相招收编外人员,违反规定标准支付薪 酬和其他福利等行为,立即纠正,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核岗准入、招聘考试、管理考核、资金列支、监督审计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现有经批准的编外聘用人员按本办法管理。现有未经批准的编外聘用人员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不作为其聘用合规的依据。鼓励引导现有的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编外岗位数,只作为编外聘用的临时性额度,不作为今后编制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对聘用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南陵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行为,本着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不含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出单位)借调(含抽调)到其他单位(借入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一)县直部门之间借调。
(二)县直单位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站所、卫生院、学校借调。
(三)镇从县直部门借调。
(四)镇与镇之间借调。
第四条 借入单位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较多,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临时机构,暂时无法解决编制人员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调:
(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与借入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工作人员。
(四)在编人数少于5名或缺编严重的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借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陵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审批表》,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等报县编办,县编办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并报县编委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下发借调通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原则上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借调期限。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借出单位工作脱钩,由借入单位负责管理,享受借入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人员在借入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在借出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入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借出单位反馈;在借入单位工作超过6个月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由借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减去借出单位基数,占用借入单位基数)。
(三)借调期间,如遇借出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职称评审等情况,借出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四)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工资福利奖金在原单位发放,生活(就餐)补贴在借入单位享受,工作激励性奖金同借入单位工作人员,按实绩分配。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入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单位同意;
(四)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的。
第十条 借调期满,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通知借入和借出单位及时安排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符合第九条(二)、(三)、(四)项的,借入单位应及时向县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
(二)借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报到,接受借入单位管理,服从工作安排。
(三)凡不按规定,随意借调;借调期内,借出单位随意抽回或借入单位随意再借出;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十三条 县编办牵头负责借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编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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