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09:11 来源: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服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更好的聚集高层次人才在南陵创新创业,优先保障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人才支撑。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现将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岗位任职(从业)要求

在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及其重点企业从事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化科技成果或担任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以及在教育、文化、卫生、农业等社会领域的担任学术技术带头人,须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主要工作地在我县并参加社会保险。

二、个人技术(资历)条件

1.入选省“特支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

2.承担省、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或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实施产学研合作、研究或转化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人才。

3.获得省(部)级技能竞赛二等奖、省级行业(部门)和市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4.入选市5111”产业创新带头人、市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

5.获得市科技进步奖(含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一等奖第一、二层次及二等奖第一层次的人才或国家农业丰收奖的人才。

6.入选县级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

7.“带技术、带项目”以及解决企业核心技术难题、有重大研发成果或突出贡献的人才。

8.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的专业技术或技能人才。

9.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机构(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国行业100强、上市公司等)总部担任中高级职务,引进到我县工作且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才。

10.教育领域获得省级骨干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称号;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大赛最佳教练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

11.卫生领域获得省级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授予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获得省级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授予的名医称号;主持省级科研课题或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作为科室学术带头人,科室被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为省级及以上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作为项目带头人引进3项以上先进医疗技术填补县内专业领域空白的专业技术人才。

以上89两条个人技术(资历)条件应在县外引进到我县工作之前获得。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人员参照1011两条个人技术(资历)条件。

三、 认定及其程序

201811日以后(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为准)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驻陵单位)实际工作,同时符合岗位任职(从业)要求和个人技术(资历)条件之一的,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引进承担省级重点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创业项目及其团队带头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0周岁),可由用人单位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

(一)用人单位申报

1.提交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报告及营业执照副本,填报《南陵县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批表》。

2.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技术成果证书、原工作单位任职证明、获奖证书,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月工资(年薪)收入单、参加社保缴费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用人单位创新创业或课题、项目领衔带头的证明材料。如创业企业(项目、团队)及自主知识产权有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入股合同或专利及其产业化合作协议、企业研发等重大项目的聘书或协议。

(二)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及地点。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受理期一个月),受理地点为南陵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2.初审。县人社局在受理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人才办、县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集中初审。其中,主管部门就个人技术(资历)第2类、第6类人才认定,需聘请专家组评审,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作为初审认定依据。

3.审批。初审意见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特殊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四、高层次人才服务及管理

1.提供补助申报服务。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和管理机制,全程做好高层次人才在南陵工作期间的从业服务工作,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半年回访一次,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生活费补助申报等相关服务工作。

2.加强跟踪管理。高层次人才所属主管部门加强对高层次人才服务的跟踪管理,全面掌握了解高层次人才在南陵工作的情况,每半年向县人才办、县人社局书面报告高层次人才工作实绩及所属单位(企业)实际运营情况。

3.退出及责任追究。对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出现经营停产、转产、搬迁等重大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经县人才办、县人社局初审,报请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视情停止高层次人才待遇发放。对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待遇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待遇外,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才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 201911日起执行。原《南陵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南人社〔201810号)废止。


附件:南陵县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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