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众创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br>

发布时间:2019-09-02 09:09 来源: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众创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文2482字)
 
 
 
 
南陵县众创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支持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管理运营众创空间,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客创业项目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新型创业孵化载体,全面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9〕10号)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经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并符合入驻条件的创客创业项目,自认定年度和入驻时间起可申请下列支持政策。
(一)支持运营主体政策
1.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奖励。对被评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达到市级示范性众创空间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补贴资金按年度绩效评定结果分2年拨付。
2.市级众创空间提升奖励。新认定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市级众创空间活动后补贴。众创空间举办的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论坛等公益性活动,按照其举办活动年度实际支出的50%给予活动后补贴,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4.优秀市级众创空间运营补贴。经市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市级众创空间,按当年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运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经市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运营补贴。
5.市级众创空间孵化成功奖励。众创空间通过孵化服务将创客项目成功转化为创业实体,符合孵化成功相关标准,经审核认定后,按每户2万元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奖补。
(二)支持创客政策
1.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生活补助。创客聘用高校毕业生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科(含紧缺专业的专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0元、500元的生活补助,最长期限3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客属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之一类型的,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3.初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创客(初创企业)新录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
4.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三)支持运营主体和创客关联政策
1.市级众创空间租金、水电、宽带费补贴。收取创客租金的按租赁面积(含公摊面积)租金的80%给予创客租金补贴,不收取创客租金的按市场租赁价格(含公摊面积)租金的80%给予众创空间租金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水电费按照众创空间实际缴纳给予补贴,其中水费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电费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万元;宽带费按照众创空间与运营商签订的套餐协议给予补贴,宽带费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科技类创业项目补贴。众创空间组织入驻创客创业项目参加市级科技类创业项目评选,被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项目,给予创客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县级按获奖优秀、良好等次另外给予众创空间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补。
3.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奖补。众创空间组织入驻创客创业项目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获得相应等次并在我县落地转换的创业企业,给予省部级及以上一等次项目10万元、二等次5万元、其他等次2万元奖励;给予市厅级一等次项目5万元、二等次2万元、其他等次1万元奖励;县级按获奖等次另外给予众创空间30%的配套奖补。
二、资金申报
(一)本实施细则“支持运营主体政策”部分第1、2、3、4、5款等申报程序及材料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19〕152 号)。
(二)本实施细则“支持创客政策”部分第1、2、3、4款等申报程序及材料执行我县既有政策规定。
(三)本实施细则“支持运营主体和创客关联政策”部分第1、2、3款等申报程序及材料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19〕152 号),其中第1款附加申报材料:众创空间收取租金的提供创客缴纳租金的协议、发票,众创空间不收取租金的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租赁价格评估报告书,水电、宽带费提供众创空间缴纳的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
(四)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按照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列支。除按规定由创客主体直接申报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众创空间统一申报。
(五)创客创业项目入驻众创空间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最长1年,享受政策的期限与孵化期限一致。
三、监督管理
(一)县推进创业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负责人每半年召集县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商务局、市监局审定众创空间引进创客创业项目,符合以下入驻条件的方可享受支持政策。
1.创客初次创办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2.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关键技术产权明晰,没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
3.创客及其团队应具备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市场拓展能力,具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4.创客创业项目应提供完整的创业计划书、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县推进创业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众创空间入驻创客创业项目在孵、毕业和退出等开展1次核查、按季通报,指导、督促众创空间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
(三)县推进创业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1次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将众创空间奖补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畴。
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限为2019年--2022年,由县推进创业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陵县支持民营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政办秘〔2016〕85号)施行时限到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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