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文旅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彭丽发布:南陵县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来源:南陵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1年7月23日

发布地点:南陵县文旅体局

发布单位:南陵县文旅体局

人:南陵县文旅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彭丽

人:

文字实录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广大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产业类发展扶持。扶持范围包括在本县登记注册、纳税的旅游类企业,为本县县域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级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促进业态提升和扶持品牌创建。

1.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扶持创强创牌。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扶持住宿业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设有南陵文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1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南陵A级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1年以上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民宿发展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4.培育工业旅游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5.培育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6.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扶持。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创意策划开发特色文旅沉浸式演艺项目的A级景区(每年不低于40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给予5000元的单场奖励,全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和市场营销。

7.鼓励开展“一镇一品”乡村文旅节庆活动。对各镇政府组织开展的“一镇一品”主题营销和乡村文旅节庆活动,实际支出费用10万元及以上的,按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镇每年限奖补1次。

8.支持企业参展参赛。企业参加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的文化、旅游、体育类宣传促销、旅游交易会、商品展示展销以及赛事等活动,单家企业单项活动补助2000元。

9.支持旅行社招徕客源。对招徕游客游览我县1个以上收费A级景区和1个乡村旅游景点并在我县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年接待游客量达到0.5万人以上的,给予10元/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

第五条 提升旅游从业人员技能。

10.在上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饭店技能比武等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分别按国家、省、市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2000元。

第六条 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11.凡新入驻我县投资的重大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奖补办法。列入“一事一议”的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七条 加大土地要素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休闲旅游项目开发。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前期工作成熟的文化旅游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流转、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第八条 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列支,由申报主体提供相关材料、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交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评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收回奖补资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九条  对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及负面舆情事故,在安全生产、诚信考核、生态环保、税收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享受政策奖补,各类品牌创建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南陵县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暂行办法》(政办〔2019〕2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