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关于对《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及相关优待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卫健委 征集时间:[ 2025-10-15 00:00 ][ 2025-11-14 00:00 ] 状态: 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我要留言
  • 留言选登
  • 征集结果
  • 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强化我县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及相关优待工作,原有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需国家最新导向进行相应调整,起草了《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及相关优待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共30天。

1.电话联系:联系人:鲍小玲;联系电话:6829466

2.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nlxjsw@126.com 

3. 本网站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等方式反馈意见。

附件:附件: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和相关优待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2025年10月15日

发表意见

结果反馈

   2025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就《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及相关优待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7家单位(意见于2025年9-10月期间收集)提交的书面修改意见,未收到通过邮箱、电话等渠道反馈的社会公众意见。经认真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汇总公布如下: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依据
1 关于取消“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家庭仍持续发放补助资金至59周岁”的建议 予以采纳 依据国家卫健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第四条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需年满60周岁。
2  关于明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体养老保险代缴标准,建议按本地政策文件执行的建议 予以采纳 修改后的条款将明确代缴费标准按《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代缴费标准的通知》(政办秘〔2019〕35号)文件执行。

网友意见

起草说明

一、《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和相关优待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强化我县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及相关优待工作,原有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国家最新导向进行相应调整,我委草拟了《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和相关优待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既要保障政策公平性和连续性,确保优待政策平稳过渡,又要构建面向所有育龄家庭的新型支持体系。

二、 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

起草工作于2025年8月启动,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 号)文件,并对标周边县区经验,结合我县人口现状和财政承受能力,经过多轮内部讨论和初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5年9月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各镇、县财政、县人社、县民政、县医保分局、县残联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会,综合各方意见后对文件进行修改;2025年10月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再次组织县财政、县司法、县审计分管负责人对该文稿再商讨),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有序、分类施策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包括两大部分: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待政策。

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财政部办公厅《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是指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扶助金的基本制度。

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待政策:包含独生子女家庭落实独生子女相关政策(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退休一次性奖励)、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完善居民医保代缴政策 、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政策、完善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建立人口健康基金、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关怀关爱7项。前6项内容与原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原文件中实施长效节育手术一次性奖励制度删除不再实行(理由:与现行政策不符),原文件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

执行中不具体,实际也未执行,故删除。第7项内容为新增的,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帮扶机制,深入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暖心行动”。

四、组织保障与部门职责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镇、相关部门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和相关优待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准确宣传政策调整的意义和具体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本次政策调整是顺应国家发展大局、回应社会关切的必要之举,既保障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体现了新时代人口工作的新导向。但对于部分群众,需通过广泛、精准的宣传加以引导和化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