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请示报告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8 11:47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请示报告通报制度》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16日


南陵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请示报告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南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重要规划、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事项。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属于县政府集体决策的范围: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二)土地和矿业权出让;

(三)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调整;

(四)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

(五)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

(六)旧城改造方案;

(七)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八)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九)政府债务举借;

(十)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十一)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

(十三)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十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十五)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十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十七)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第三条  对不属于集体决策范围内的重点工作,应通过县长碰头会、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加强平时的沟通交流,增进县政府班子团结。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经县政府审议后提请县委研究:

(一)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二)政府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府事业单位改革以及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等;

(三)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规划的审定;

(四)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治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务服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创业就业、扶贫开发、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政策的制定或调整;

(五)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革,国有资产重大变动调整;

(六)以南陵县名义举办或申办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方案,包括承办的国家、省、市级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举办涉及本县全局的重大会议及各类重大活动;

(七)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及给予重大特殊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等非政府类投资项目。

(八)大额资金的使用:

1.年度内公共财政预算的较大调整;

2.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举债总规模的确定及债务管理情况;

3.年度预算外安排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

(九)县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县委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委报告:

(一)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以及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重大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执行情况;

(三)全县经济运行情况,以及重要调控政策执行情况;

(四)政府体制机制改革,以及社会各项事业改革情况;

(五)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六)县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七)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表彰决定、行政处分意见;

(八)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灾情疫情;

(九)县政府认为需要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经县政府研究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南陵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县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情况;

(四)财政收支审计报告;

(五)全县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等;

(六)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七)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调整的情况;

(八)县政府组成人员的人事任免议案;

(九)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及建议办理情况;

(十)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举债总规模的确定及全部债务管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

(三)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四)水资源保护利用情况;

(五)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县本级教育、科技等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七)县级和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永久性绿地、主要河流水系、重要湖泊湿地、国家级公园等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二)预备费使用情况;

(三)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气、暖、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政协通报: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四)县政协建议案、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五)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六)县政府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请示报告通报的形式

(一)以会议和书面形式请示汇报、报告和通报;

(二)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

(三)当面请示汇报。

第十一条 请示报告通报的人员

(一)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一般由县长或县长安排相关副县长请示汇报;

(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报告和通报,或根据报告、通报内容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要求,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通报。

第十二条 县委指示批示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审议意见的办理

对县委的指示批示,县政府及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县人大其常委会、县政协审议意见,县政府认真办理并按要求报告、通报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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