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决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0 11:30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决策

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20212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决策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8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

决策实施意见

 

为支持县域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3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会〔202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金融需求侧改革,本着引导县内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运作。

    二、融资担保申请主体

因生产经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转型升级发展以及新上投资项目等需要可申请融资担保担保申请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县范围内注册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环保标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以及征信正常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等经济实体;

2.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3.原则上连续正常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并能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担保贷款前和贷款后实际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其规定执行。

三、融资担保额度和费率

(一)融资担保额度

1.总体标准

融资担保总体额度原则上单户企业新增融资担保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的,需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即对同一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担保申请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5%,对单个担保申请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30%

2.具体标准

对申请新增融资担保的,根据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用途,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度产值、税收和就业贡献、盈利能力、反担保抵押物、发展趋势和企业信用状况等综合实力,合理核定担保额度。具体额度审核标准如下:

1)“三农”等第一产业经营主体原则上单户融资担保总额控制在500万元500万元)以内,具体额度以第三方征信机构农业信贷模型确定。

2工业制造业等第二产业经济实体原则上单户融资担保总额控制在2000万元(2000万元)以内,额度核准原则上控制在年度纳税申报产值的30%以内,或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值的50%,县内主导产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适当放宽。

3运输服务、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原则上单户融资担保总额控制在1500万元(1500万元)以内,额度核准原则上控制在年度纳税申报产值的30%以内,或不超过其固定资产评估值的50%

4)“税融通”“中小企业信用贷”“邮易贷”等担保产品的额度纳入该企业累计融资担保总额综合核定,具体参照其相关规定办理。

5)对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发展鼓励对象的经济实体,融资担保可予以重点支持,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对列为国家、省市县限制(淘汰)类产业原则上不予新增融资担保额度。

(二)担保费率

担保贷款按“政银担”要求执行1%的担保费率。单项政策文件另行规定的,按政策文件执行。如遇省、市相关文件变动,担保费率自行调整。合作银行执行的贷款利率应给予优惠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省、市相关部门规定。

四、反担保措施

申请主体新增融资担保项目原则上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反担保物,并同时落实相应的信用反担保措施。“税融通”“中小企业信用贷”“邮易贷”等融资担保品种按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资产反担保

原则上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评估价的70%;动产抵押率不高于资产净值的50%资产净值按帐面资产净值和评估值孰低的原则确定)其中应收帐款质押率不高于应收帐款净值的80%;股权质押率按持股人占净资产份额的30%折算(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股权100%计算);债券(包括不限于国债)、存单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100%特殊情况可本着“一事一议”予以确定

(二)信用反担保

申请主体新增融资担保项目必须落实下列信用反担保措施:

1.申请主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申请主体法人股,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应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如申请主体股东数超过10人的,则持股总数过50%以上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须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

2.申请主体实际控制人。申请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应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

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增加申请主体关联方及第三方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

五、融资担保评审与决策

(一)评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担保公司风险审核小组会审核和县融资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

1.担保公司风险审核。担保公司风险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风险审核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长、业务经理、法务部长组成。风险审核小组风险审核应遵循保审分离、独立评审原则,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现场审核。风险审核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风险审核小组成员会上独立发表意见,建议是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调整担保期限或变更担保品种;建议重新调查或不提供担保等,形成统一意见后,制作《担保项目风险评审报告》,风险审核小组所有成员均需在《担保项目风险评审报告》上签署意见。

完成风险审核的担保项目,由担保公司将《担保项目风险评审报告》和《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交县融资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

2.融资担保项目评审。 县政府成立县融资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担保评”),负责担保公司担保项目审核评审工作,担保评县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县人民银行、县中小担保公司、申请主体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及载体单位组成县担保评审会办公室设在县中小担保公司,负责日常事务和会务安排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中小担保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担保评参会人员会前需认真了解担保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并审阅《担保项目风险评审报告》《担保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在担保评会上对担保项目投票表决,担保项目需获得2/3以上(含)票数方可通过。派驻纪检组全程监督担保评会的召开及表决结果。担保评会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决策

1.新增融资担保项目由风险审核小组会通过后,提交担保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2.存量续保项目由风险审核小组会通过后,直接提交担保评会审定。

3.所有项目通过后,由担保公司制作《担保贷款业务呈批表》提交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对申请企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以及风险审核小组会、担保评审委员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未通过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六、担保项目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和推荐。企业可通过自主申请、银行或相关部门推荐等方式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2.尽职调查。担保机构收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实地调查,担保项目及申请主体的信用、经营状况、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3.评审和决策。通过尽职调查的担保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和决策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4.担保合同签订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项目审批通过后,担保公司业务经理应当联系借款人、反担保人等签字并落实相关反担保措施。

5.担保费收取。担保公司业务经理负责担保费率的计算和催缴,财务人员负责核实和收款。担保费须在担保放款前一次性收取,不得拖欠。

6.担保放款。担保公司业务部门在完成合同签订、反担保措施落实、担保费收取等工作后,填写《担保贷款放款流程表》,交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放款。贷款发放后,承贷银行向担保公司出具《放款通知书》。

7.保后监管。担保公司要加强担保项目保后监管工作,明确保后监管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8.业务归档。担保公司要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安排专人对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担保公司应根据上述业务流程制定详细的《县中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完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流程,并报县政府备案

七、担保业务退出

1.申请主体新增融资担保原则上与主借款合同期限一致,担保期满,可根据主借款合同续贷情况,按担保决策程序决定是否续保和续保期限。

2.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续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担保期限满10年,原则上逐年予以核减

3.担保项目在保期间,企业近两年有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显著提升、转型升级、扩大投资等有利企业发展的情况可酌情考虑。因政策、市场等因素导致企业出现核减困难或退出会导致更大风险的,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妥善审慎处置。

八、风险分担和代偿控制

1.新增融资担保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应纳入全省4321”政银担体系,无法纳入省4321”政银担体系的担保项目,担保公司应在项目评审、决策时予以备注说明。若融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4321”政银担项目按风险分担比例规定申请风险补偿;全额担保项目,担保公司按照和承办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履行代偿责任。

2.担保公司当年度代偿额(实际承担责任)达到当年度担保余额的5%时(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代偿项目,不纳入统计),启动风险预警机制,担保公司应立即向主管部门进行披露,审慎办理新增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当年度代偿额(实际承担责任)达到当年度担保余额的10%时,暂停开展新增担保业务,在查清原因、整改到位的基础上,报请县政府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业务。

九、工作要求及容错机制

(一)县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局)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及出资人职责,承担对担保公司的经营监管和行业监管工作。

(二)县融资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担保项目评审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照部门职责,了解申请主体的情况,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担保业务出现代偿及代偿损失后,经证据表明,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尽职履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对于发现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失职、不作为或违规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问责。具体情况如下:

1.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该年度发生的代偿,原则上不追究公司负责人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管理责任

2.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符合民主决策的程序。遵照担保业务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担保机构业务人员应该对担保对象的借款的用途及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对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查,将实地调查情况、分析结果形成基本符合实际的书面调查报告,得出的调查结论无重大差错,并经规定程序决策通过的。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抵(质)押资产清单,无重大遗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2)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权威机构认定出具的证明材料;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导致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备证明材料。

3)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导致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备证明材料。

4主动挽回损失。对探索创新、先试先行中出现的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5本级及以上政府文件及会议纪要中已明确要求支持的重点产业或企业,予以免责。

6)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情形。

十、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南陵县地方金融局负责解释,与《南陵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规程(试行)》(政办〔201718号)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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