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兵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2026〕4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新时代征兵工作,吸引更多优秀青年参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陵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陵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高等院校、普通高中、职高(中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 征兵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南陵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人武部军政主官和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分管负责同志和县政府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兵办),办公室设在县人武部,县人武部部长兼任县征兵办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相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本级征兵工作负总责。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征兵工作,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五条 县、镇两级应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法治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征兵法律政策规定。每年1月、6月份为征兵工作集中宣传月,宣传部门负责在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征兵宣传;县征兵办要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公布法律政策,督导网上应征报名;各镇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社区)、进企业活动。
第六条 县财政局应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镇政府和机关团体等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足额保障。
第二章 征兵流程与相关政策
第七条 县人武部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后,县教育局负责通知县域内高中,职高(中专)在校学生,各镇武装部动员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兵役登记,或者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
第八条 各镇武装部负责通知网上报名应征公民进行现场确认,参加初检初核。应征公民现场确认时,递交《入伍申请书》,各镇武装部组织体格检查、病史调查和政治初考、学历初步审查,初检初核合格者择优推荐为预征对象。
第九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县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兵体检工作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保证新兵体检质量。
第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县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县教育局等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期间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公民从外省(市)返乡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报销差旅费或发放补贴。
第十二条 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实行“谁检查(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抽调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从事征兵工作期间,享受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县征兵办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严格落实择优批准入伍人员并按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兄弟姐妹,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征集。
第十五条 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其家庭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义务兵优待金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并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义务兵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军属待遇。
(二)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原集体所有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应当按照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补偿安置。
(三)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前及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五)服役期间荣获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受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授予一级英模、二级英模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2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上级如有调整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予以接收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扶持自主就业: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免费组织就业培训,具体培训科目,根据退役士兵本人需求和实际情况,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兵役机关和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共同确定,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在村(社区)干部招录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同时鼓励返乡待业退役大学生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社区)“两委”班子的选举。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四)由我省征集入伍的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专武干部一般应面向退役军人招录;政法干警、公安特警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专门招录退役军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聘计划。退役士兵(包括高校毕业生入伍后退役和在校生、新生入伍后退役复学完成学业人员)参加招录(聘)的年龄和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其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个人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其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第十七条 鼓励应征公民到驻西藏、高原和其他艰苦地区部队服兵役。凡征集到驻西藏、新疆或高原地区部队服兵役的义务兵,增发当年规定的优待金1倍;征集到其它艰苦地区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根据当年县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适当增发优待金,增发标准根据当年征集任务由县征兵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审定批准。
家庭优待金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第十八条 大学生入伍按标准享受经济补助: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新生)被批准入伍后,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上半年征集的符合毕业条件,能够如期取得毕业证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班生)被批准入伍后,硕士研究生按每人50000元的标准、本科按每人30000元的标准、专科按每人2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和新生按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取得高级技工证的中专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取得技师证的按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南陵县域内高等学校每征集1名在校就读或应届毕业大学生入伍,由县财政补助高校征兵工作经费1000元。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应征入伍相关手术补助政策,经费由各镇自行保障。
上级奖励金额超过本办法所明确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低于本办法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奖励金、高校征兵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集中保障,奖励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各镇发放,高校征兵工作经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第十九条 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县征兵办发放。获得省级及以上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2000元;获得市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1000元;获得县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500元。市级及以上已发放奖励金的,县征兵办不再发放。
第二十条 广泛开展上门送喜报、节日慰问、帮扶烈军属等拥军优属活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全县每年应征入伍人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二十一条 县征兵办统一为当年入伍的义务兵父母购买医疗补充险。
第二十二条 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县征兵办办理注销入伍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第二十三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依法处以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县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征兵办和镇武装部建立廉洁征兵监督员制度,各单位依据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做好本级廉洁征兵监督员选拔聘用、工作指导和管理使用工作。廉洁征兵监督员按照县征兵办要求开展工作,所需交通和误餐等开支按实际产生费用予以保障、通信费用按50元/人/月予以保障,县廉洁征兵监督员由县征兵办保障,镇廉洁征兵监督员由各镇保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征集任务由县征兵办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按照本县常住户籍人口、适龄青年比例、双合格青年学历分布确定。对上年度没有完成征集任务的镇(双合格人数达到任务数1.2倍的除外),由县征兵领导小组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对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专武部长予以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为适龄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为应征公民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违反有关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公民的处罚,由县征兵办会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征兵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征兵工作暂行办法》(南征〔2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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