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陵县财政局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南陵监管支局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陵县管理部
2025年9月8日
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
(一)补贴对象
1.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县申请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下同)的购房人(限自然人)。
2.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二手住房(前提是原二手住房是商品住房,且产权人须在上述时间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我县申请按揭贷款的“买旧”购房人(限自然人)。
(二)补贴标准
给予购房人每年贷款利息50%的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万元,自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书起分年度兑现,补贴期限36个月(自放贷首月计算,若期间发生提前还款的,按照实际还款周期计算)。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与受理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在办理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且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12个月后,进行申请;购买二手住房(商品住房,下同)的“买旧”购房人需在办理完成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12个月,且原二手住房产权人办理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上述申请在市民服务中心2楼县住建局窗口,并提供以下资料(能通过共享获取的资料无需提供):
(1)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身份证;房屋为共有的,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用以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
(3)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4)所购房屋网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5)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12个月的利息明细(需加盖贷款银行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章);
(6)申请承诺书(个人);
(7)“买旧”购房人需提供原二手住房产权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审核。县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网签合同备案信息,并开展购房补贴或补助政策查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信息;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提供申请人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利息支付信息;南陵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指导各金融机构提供申请人所购房屋商业贷款利息支付信息。
3.公示。由县住建局负责汇总拟补贴对象名单,并每季度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享受补贴。
4.资金兑付。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补贴资金,由县住建局按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5.后续年度兑付。申请人后续年度仍需提交还款利息明细申请。贷款满24个月后兑付第二年度的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满36个月后兑付第三年度的贷款利息补贴。
如首次申请时购房人已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24个月的,则首次兑付24个月的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已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36个月的,则首次兑付36个月的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后续年度不再兑付;期间发生提前还款或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按照申请人实际还款周期兑付。
二、发放企业购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
1.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企业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居民原有二手住房,居民在上述时间内又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合同备案的,给予企业购房补贴。
2.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以合同首次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企业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备案合同且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等的,给予企业购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1.给予企业购买二手住房总房款(以网签合同标示金额为准)3%的补贴,上限不超过3万元/套。
2.给予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款(以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3%的补贴,上限不超过3万元/套。
(三)申请程序
1.申请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企业需在办理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购买二手住房的企业需在办理完成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且原二手住房产权人办理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向市民服务中心2楼县住建局窗口进行申请,提供以下资料(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企业购房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房屋为法人共有的,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以发放购房补贴);
(4)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5)所购房屋网签合同;
(6)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等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及申请承诺书(企业);
(7)企业购买居民二手住房的,需提供原二手住房产权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证明材料;
(8)县住建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各镇,县开发区经办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等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后期房屋用途。
3.公示。县住建局每季度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享受补贴。
4.资金兑付。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补贴资金,由县住建局按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所购房屋为以下三种情形不享受上述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
1.购买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
2.购买新建的拆迁安置商品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政府限价回购房、定向销售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司法拍卖房屋;
3.2025年9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在本政策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在原项目重新签订(变更)购房合同的。
(二)申请人如出现作弊违规套取上述补贴的行为,县住建局将取消其享受上述补贴的资格,申请人应主动退回已兑付的购房补贴款,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将予以追缴,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购买房企新建商品住房且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等的,若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之日起5年内上市交易的,需按承诺退还补贴资金后方可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本级、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同一套商品住房仅接受购房人其中一人的一次性申请。
(五)购房人申请享受本政策的商品住房,不再叠加享受筑梦春谷人才购房补贴、“春谷杏坛”“春谷杏林”人才引育政策、购房联动消费券等购房补贴或补助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购房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个人申请承诺书
3.企业购房补贴申请表
4.企业申请承诺书
5.企业退还购房补贴申报表
附件1
个人购房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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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填写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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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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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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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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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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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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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贷款利息补贴金额 |
元 |
申请贷款利息补贴期限及年度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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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盖章)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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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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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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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单位填写 |
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情况认定: 该房屋 (请填写“已完成”或“未完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盖章)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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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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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请承诺书(个人)
根据《关于印发〈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联字〔2025〕5号)及相关规定,本人用于申请享受本政策的商品住房,不再申请筑梦春谷人才购房补贴、“春谷杏坛”“春谷杏林”人才引育政策、购房联动消费券等购房补贴或补助政策。
本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 ,对以上情况均已知晓,自愿申请该项补贴,并承诺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或重复申请,在告知后无条件退回已取得的购房贷款利息补贴款,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购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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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填写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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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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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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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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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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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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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申请补贴的房屋总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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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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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企业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盖章)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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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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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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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单位填写 |
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情况认定: 该房屋 (请填写“已完成”或“未完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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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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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申请承诺书(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联字〔2025〕5号)及相关规定,本企业用于申请享受本政策的新建商品住房,确系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其他 ,且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之日起5年内不上市交易,如交易的,自愿退回补贴资金后再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本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以上情况均已知晓,自愿申请该项补贴,并承诺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申报,本企业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追缴所获补贴资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企业退还购房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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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填写 |
申请人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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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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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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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时间 |
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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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本企业需处理该房屋,申报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 元。 申报人:(盖章)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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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意见 |
经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领导批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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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财务室审核补贴资金是否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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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凭此表办理未满5年的房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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