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南陵县城镇危险房屋维修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5 11:30信息来源: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编辑:徐航 字体:【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城镇危险房屋维修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225       

 


南陵县城镇危险房屋维修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的危险房屋管理,切实增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芜湖市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芜自然资规函〔2025182号)、《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芜政办〔20214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

对正在组织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按照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建筑物、违法建筑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危旧房改造依据南陵县国土空间规划及单元详细规划,实行分类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县范围内危旧房改造综合协调及相应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我县范围内的城镇危旧房普查、督促治理和指导产权人组织实施改造。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属地镇对危旧房改造工程方案审查,负责危旧房改造风貌指导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镇危旧房维修改造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处置未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对未达到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项目进行方案审查和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对无主危旧房实施代管并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危旧房普查,依职责制止、查处、拆除改造过程中违法建设,承担辖区范围内危旧房督促治理以及应急抢险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确保改善房屋安全状况及不突破生态环境底线管控要求,且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城镇危旧房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改造提升:

1)经鉴定属于C级危险房屋的可进行维修加固;

2)经鉴定属于D级危险房屋的,予以维修加固或按照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原建筑样式的原则进行翻建改造。

第七条 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符合维修改造条件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全部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承诺;

2.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

3.房屋产权证明;

4.维修方案(方案包括外立面材质、色彩、顶部高度、排水方向和方式、设计单位及资质等内容),若涉及屋面维修增加荷载的,需同时出具增加荷载的房屋结构安全证明;

5.翻建的项目另需提供四邻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签署同意实施的意见。

第九条 城镇危旧房维修改造审批程序:属地镇政府接到危房维修改造申请及所需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察,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将设计方案在网上和改造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小于7个工作日),满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属地镇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危房维修改造联合审批意见。

第十条 城镇危旧房维修加固不得改变原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由属地镇政府负责全程监管,若发现房屋维修改造不符合审批意见的要责令整改,无法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依法完成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后,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改造。工程完工后,产权人应当向属地镇政府申请验收,由属地镇政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达到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各部门按职能规定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房屋处置期间,对于危房是唯一住房,且无法通过投亲靠友等途径妥善解决住房困难的,从全县闲置的保障性住房中提供一部分房屋优先供给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体作为临时过渡用房,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房屋完成维修后,住户需及时腾退房屋,过渡期间可适当减免房租,过渡期满房屋未完成维修的,按照全额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危险房屋维修改造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业主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对危险住房采取维修加固治理措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纳入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将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用于危旧房处置相关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城镇危旧房维修改造、建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