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7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肥料)

发布时间:2022-07-28 09:01信息来源: 执法大队阅读次数:编辑:夏松年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肥料)罚〔2022〕5号 芜湖团民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芜湖团民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朱某某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当事人在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假冒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6)准字(1946)号”,生产、销售名为“微生物菌剂”的生物有机肥料。该肥料由当事人聘请的凌某某等4名公司业务员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250元/吨。业务员通过微信支付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现场向农户收取肥料款,再以750元/吨的价格向当事人上交肥料款,肥料款差价1500元/吨用于支付业务员的推广营销花费及业务员工资。当事人将该批次微生物菌剂销售给何湾、烟墩、工山的20户农户(其中何湾10户、烟墩5户、工山5户),共销售肥料27.36吨(684包),货值金额118620元,销售收入61200元(业务员实际销售单价不等),违法所得61200元。当事人股东冯某某已先后退赔给农户刘某某等7人肥料款共计142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44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61200元,退赔农户肥料款14220元,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698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69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