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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南市监撤告﹝2022﹞338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16:52 来源:县市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7月12日,我局接到投诉人张德润的投诉称“要求注销其名下的公司,并追究盗用其身份证人员的相关责任。被注册公司‘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公司地址: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47号”,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的登记档案中的投资人张德润身份信息与张德润7月19日向我局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其居民身份证背面有效期与正面照片不符。其中,求助人张德润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4.01-2036.04.01,而该公司档案中用于注册登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3.02.06-2033.02.06。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张德润在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胡孟然、胡文骏       联系电话:0553-6835315

联系地址: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市民服务中心六楼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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