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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份县领导开门接访安排表

发布时间:2026-02-28 15:40 来源:县信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接 访
日 期
接 访 领 导 职  务 分 管 工 作 参加接访单位
1 3月2日 巫  军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主持县人大全面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2 3月3日 刘  敏 县政协主席 主持县政协全面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3 3月4日 马劲松 县委常委   宣传部长     负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分管县融媒体中心,代管县委办公室(县委保密办<县国家保密局>、县档案局),负责县委改革办、县委国安办,负责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许镇镇“汽车强镇”建设工作,协助巫军同志负责文明创建工作,联系县经济开发区。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4 3月5日 许方震 县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负责政法、信访、维护稳定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分管县信访局,分管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管农业农村工作,联系县法院、县检察院。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5 3月6日 陈娉婷 县委常委
副县长
  负责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通信、烟草等工作。协助负责招商引资、统计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6 3月7日 许方震 县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负责政法、信访、维护稳定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分管县信访局,分管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管农业农村工作,联系县法院、县检察院。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7 3月8日 俞宏珍 副县长   负责公安、司法、信访、退役军人事务、国防动员等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8 3月9日 孙兆荣 县委常委    县纪委书记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和县委巡察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9 3月10日 陶鹏飞 县委常委    统战部长     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分管县工商联,负责籍山镇党委全面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10 3月11日 胡惟安 县委常委    组织部长    负责组织、人才、老干部工作,分管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编办、县直机关工委。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11 3月12日 王利民 县法院院长 主持法院全面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12 3月13日 汪金龙 副县长     负责水利、气象等工作。协助负责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13 3月16日 陆  明 副县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建筑业发展、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扬子鳄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土地房屋征收、燃气管理、公路、港航、住房公积金等工作。负责规划和土地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14 3月17日 何  军 副县长     负责民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供销、生态环境等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15 3月18日 俞  悦 副县长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爱国卫生、残疾人事业等工作。协助负责卫生健康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16 3月19日 王  琼 县检察院    检察长 主持检察院全面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17 3月20日 张阳阳 副县长     负责商贸、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18 3月23日 汪金龙 副县长     负责水利、气象等工作。协助负责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19 3月24日 陆  明 副县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建筑业发展、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扬子鳄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土地房屋征收、燃气管理、公路、港航、住房公积金等工作。负责规划和土地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20 3月25日 何  军 副县长     负责民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供销、生态环境等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21 3月26日 俞宏珍 副县长   负责公安、司法、信访、退役军人事务、国防动员等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22 3月27日 俞  悦 副县长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爱国卫生、残疾人事业等工作。协助负责卫生健康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23 3月30日 张阳阳 副县长     负责商贸、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及涉访单位
备注:1.接访时间:一般为工作日上午9:00-11:30,因公务冲突等情况可调整时间或指定专人代为接访;    
      2.接访地点:县信访局或指定其他接访地点;
      3.县党政主要领导接访根据领导日程安排于接访前一日予以公示并通知接访。                                  
      4.原则上本年度内同一信访诉求不安排重复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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