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光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许燕):
2026年4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农(渔政)罚告听〔2025〕3号《南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2026年5月21日,我局召开负责人会议,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自由裁量办法,鉴于你单位的行为不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非法生产水产苗种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345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7000元。
因你单位注册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且电话无人接听,我局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农(渔政)罚〔2025〕3号《南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553-6815952
联系地址:南陵县籍山镇农林科技大楼
附件: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陵县光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docx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