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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陵县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教育局 征集时间:[ 2023-07-16 00:00 ][ 2023-08-16 00:00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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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说明

为保障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规范校车服务行为,加强校车运营财政补贴管理,促进校车运营安全与秩序稳定,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局拟定《南陵县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按照依法行政要求,现将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留言等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何亚飞,电话:6839601,邮箱:120891347@qq.com。


南陵县教育局

2023年7月16日

发表意见

结果反馈

一、征集活动概述

南陵县教育局于2023年7月16日——8月16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就《南陵县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网民意见、建议。截至8月16日,共收到2份意见。2份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予以肯定,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二、典型意见答复摘要

1、所获建议:将“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县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公司”建议修改为“获得我县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公司”。

处理意见:予以采纳。  

2、所获建议:将“考核对象参与学生接送的2家校车公司及1家公交公司”建议修改为“考核对象为获得我县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公司及运营接送学生的公交公司”。

处理意见:予以采纳。

网友意见

起草说明

《南陵县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助办法》起草说明

一、背景

2022年3月1日出台的《南陵县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效期已满,需要重新出台办法规范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南陵县校车管理办法》,在严格规范校车使用许可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南陵县校车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助办法。

二、主要变化内容

1.核算对象的改变

目前以获得了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运行成本为核算对象,不再以校车公司的运营成本为核算对象,将闲置校车排除在外,与当前乘坐学生数越来越少的趋势相吻合。

2.收入规制向补贴限额规制的改变

之前规定的收入核定标准以2021年乘车学生缴费总481.79万元为限,与年均递减乘车学生400名的趋势不符。结合之前《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校车企业实际成本水平高于核定的标准成本,或实际收入低于核定的合理收入的,校车企业有权陈述相关理由,并提出支撑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政策修订的参考依据。”对学生乘车缴费收入的规制改成了据实规制,对公司提出的车辆费用细分项的规制标准,包括社保调标等情况,通过重新核算,一并予以调整。但在财政补贴上,设置了补贴总额不超过7.2万

元上限。

测算依据为:一、上年度永安校车公司的车均成本137300元,其中,收费收入车均64700元/辆,运行安全奖补14700元/辆,财政补贴57800元/辆;二、本年度政策调整成本上浮:①驾驶员“五险”调标,每月增加139.8元/人,每辆车1名驾驶员计每年增加1678元;②随车照管人员最低工资调标,每月增加440元/人,每辆车1名随车照管人员,按最低工资保障每人每年增加7509元;③政府不再免费提供停车场所,办公费用增加停车场租赁费每年1500元/辆。综上,本年度财政补贴成本基数:57800+1678+7509+1500=68487(元)。考虑到学生数不断减少的趋势,校车收费收入难以达到上年64700元/辆,建议给予校车补贴72000元上限,较成本基数上浮5%。

3.根据上年补贴办法(政办秘〔2022〕5号)第十九条规定:“校车企业实际成本水平高于核定的标准成本,或实际收入低于核定的合理收入的,校车企业有权陈述相关理由,并提出支撑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政策修订的参考依据”,县教育局委托第三方会计机构,对人工成本指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折旧与摊销、保修材料费、办公管理费用进行了测算与规范,并结合上年运行情况与实际情况,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驾驶员工资,规范了类型,将原设定的A1、A2两类,调整为19座以下(B1可以驾驶)和20座以上两类;驾驶员五险与随车照管人员按最新的政策调整;百公里燃料消耗量则经过了实地抽查测试,将原统一的16升标准细分为28座以下12.94升、28座以上20.33升两类;折旧与摊销按会计准则规范增加了净残值率5%的内容;保修费在上年总标准值限额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新车首年保修标准值;办公管理费用方面,因政府不再免费提供停车场所,办公费用增加停车场租赁费每辆车1500元/年。

4.将上座率不足40%的线路不予开通的规定予以取消。虽然当前我县没有上座率不足40%的线路,但此项规定不利于强化农村偏远地区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保障。

5.将原补贴办法第13条、15条、16条、17条中涉及公交车接送学生的内容调整至新补助办法第七章附则第21条,规范了公交车通勤路线接送学生的奖补。

6.对校车公司的考核,将之前各部门及镇的分数总计总评调整为以镇为单元,分镇确定考核结果,分镇适用奖励,保障各镇对校车公司的管理与监督。

7.将收费标准表述改成校车每生每学期不低于800元,公交车每生每学期不高于500元。并将学校委托校车包车纳入运行方案,鼓励校车公司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包车收入,从而降低财政补贴额度。同时为预防提高收费标准引起矛盾,将通过安全优质服务运营奖的设定,促使校车公司规范收费,同时也不违背校车公司市场化运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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