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退出
1、退出机制: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等单位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收入、人口等条件发生变化,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等单位责令其限期退出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对拒不腾退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复核机制
县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公安、民政、人社、镇政府及社区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一)实行动态管理,对死亡、购房、退休、户口迁出本县、收入超标、已拆迁安置的原保障对象,建立退出机制,不享受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
(二)建立住房保障资格抽查制度,采取定期入户调查、社区访问以及信息比对等方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人口变化等情况,将其作为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或租金补助调整的依据,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