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20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0-09-17 15:57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南陵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拟征收转)。

二、房屋征收目的:

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需要。

三、房屋征收范围:

原南陵县缫丝厂(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部门: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家发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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