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南陵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拟征收转)。
二、房屋征收目的:
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需要。
三、房屋征收范围:
原南陵县缫丝厂(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部门: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家发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