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对象、步骤及要求
(一)年度审核对象 。正在和拟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
(二)审核步骤及要求
1、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进行申请
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向原公租房申报社区或单位提交年度审核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亲笔签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需提交材料清单:
(1)审核表;(2)户籍、人员关系等变化的需提供: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等证明材料; (3)收入变化证明材料: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证明、残疾证、低保证、无劳动能力证明、慢性病证明发生变化的提供,拒不提供视为隐瞒收入;(4)其他情况变化的材料:监护人承诺、房屋及财产分割证明材料(离婚协议、判决书等)。
2、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由住房保障办牵头、相关单位或管委会、民政部门、公积金中心、人社部门、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审核。
3、审核内容:
调查组对保障对象如下情况进行核实:
(1)家庭城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收入或住房是否超过规定标准;(2)是否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3)是否非本人居住;存在转让、出租、空置等;(4)是否有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5)是否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有关费用;(6)是否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7)是否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8)是否故意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9)是否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等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其他情形。
4、核查处理
(1)经核查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对象,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2)长期欠租的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及时补交欠租金额。 (3)空置、转租、转让、出借已经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的住户无条件取消其住房资格。(4)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必须在审核期内恢复公租房原貌。(5)拒不接受审核、或上交审核材料不真实的取消保障资格,并予以清退。(6)清理结果由住房保障办予以公示,并由社区负责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三个月清退期,清退期限内按照公租房标准交纳租金;对不符合保障条件但愿意继续租赁的,需向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保障办视实际情况,轮候对象全部保障后,可允许其缴纳市场租金后继续租赁。(7)对于做出腾退决定的住户,必须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住房保障办将通知宜居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