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20年第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南陵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改造基础实施,提高城市品位。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原南陵县种子公司地块旧城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春谷南路 西至:景福家园 南至:大工山路 北至:南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见现场公布的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部门: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籍山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原南陵县种子公司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