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南陵县人民政府南政秘〔2018〕105号文件规定,需对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需要。
二、征收范围 南陵县缫丝厂。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具体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
四、本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完成“模拟征收”预签协议
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依据《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完成预签协议,协议预签率100%,符合该地块模拟征收方案的规定,县政府决定正式实施房屋征收决定。
五、签约启动时间及期限
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工作,以“模拟征收,预签协议”为准。
六、补偿方式
该地块红线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七、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偿,按《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
1.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由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所有被征收人全票选定“安徽宇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参考依据。
经征收双方同意,房屋预评估价格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计算依据。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按市场预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费,经抽样预评估价格如下:
附件表1 拟被征收房屋市场预评估价值
结构 |
层数 |
年代 |
用途 |
单价(元/m²) |
备注 |
砖木 |
1/1 |
60年代 |
住宅 |
3210 |
|
70年代 |
3248 |
||||
80年代 |
3286 |
||||
90年代 |
3324 |
||||
砖木 |
1/2 |
60年代 |
住宅 |
3267 |
|
70年代 |
3305 |
||||
80年代 |
3343 |
||||
90年代 |
3381 |
||||
砖木 |
2/2 |
60年代 |
住宅 |
3267 |
|
70年代 |
3305 |
||||
80年代 |
3343 |
||||
90年代 |
3381 |
||||
混合 |
1/1 |
60年代 |
住宅 |
3477 |
|
70年代 |
3515 |
||||
80年代 |
3553 |
||||
90年代 |
3591 |
||||
混合 |
1/2 |
60年代 |
住宅 |
3516 |
|
70年代 |
3554 |
||||
80年代 |
3592 |
||||
90年代 |
3630 |
||||
混合 |
2/2 |
60年代 |
|
3516 |
|
70年代 |
3554 |
||||
80年代 |
3592 |
||||
90年代 |
3630 |
2.临时安置费
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7.0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4.补助和奖励
(1)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的,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收人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植(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公房征收不设定补助。
超过征收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补助。
(2)奖励
被征收人于征收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数额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住宅房不超过200.00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不超过100.00元/㎡ 。
超过征收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1.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按分户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元/月)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3.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4.补助和奖励
(1)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的,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收人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按不超过被征收的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公房征收不设定补助。
超过征收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补助。
(2)奖励
被征收人于征收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数额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商业用房不超过200元/㎡,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不超过100.00元/㎡。
超过征收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八、附属物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及地下室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影像资料,按照《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阁楼的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阁楼补偿的处理意见》办理。
九、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
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无证住宅房处置意见(试行)》(建〔2011〕161号文)办理。
十、改变房屋用途的确认与补偿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合法经营至今的,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经县“住改营”认定小组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试行)》(政办〔2016〕27号)认定,可比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确认补偿。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后改变房屋用途,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经县“住改营”认定小组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试行)》(政办〔2016〕27号)认定后可在原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分连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上、8年以上、11年以上、14年以上、17年以上、20年以上七档,分别增加20%、30%、40%、50%、60%、70%、80%的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以现场鉴定的实际改变用途面积为准。
十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征收实施单位移交资料时完善相应手续;
(二)按预签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三)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完善手续后并按规定予以注销。证件丢失的被征收人需登报声明。
被征收人签署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待协议生效后15日内腾房搬迁并经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取相应补偿费用。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评估资料核对及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近期水、电、气、电话、宽带、电视缴费清单。
(四)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亲自安排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去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委托人持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有关手续。
(五)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5日内,被征收人应和县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交房手续;被征收人腾空的房屋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设施。交房结束后,被征收人应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
十三、争议处理
(一)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十五、其他
本方案仅限于南陵县缫丝厂棚户区改造项目。
十六、附则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县住建局负责解释,由家发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