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宇恒特种钢球有限公司“2021.5.15”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20日已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复)
2021年5月15日5时许,芜湖市宇恒特种钢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恒公司)发生一起因员工心脏病突发,以至突然体力不支,使其工位器具失去平衡、翻倒,导致一人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依法追责。县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采样和善后处理,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者,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芜湖市宇恒特种钢球有限公司“2021.5.1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经信局、籍山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并聘请两名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司法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对事故暴露问题提出了建议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15日5时许,叶XX用专用移动工位器具将铁盒里的钢球从北边工位拉至南边工位。
途经电缆穿管浅沟叶XX突然体力不支,拉住专用移动工位器具小车,导致小车失去平衡,使得小车上的工位器具翻倒将叶XX砸倒。随后员工熊XX路过此地,便问了她怎么样,她讲头晕,熊XX立即报告王XX(生产副总),王XX(住厂内二楼)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并拨打120,将其送往南陵县医院治疗, 15时36分因病情严重恶化,家属放弃治疗并接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在家中死亡。
事故现场模拟示意图1
事故现场模拟示意图2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专用移动工位器具情况
1.该专用移动工位器具是用来专门运送钢球的小车,并有四个橡胶车轮,上部设计有摆放铁盒,重心略偏前方,小车长1160mm,高1040mm,宽800mm。
2.铁盒情况
长850mm,宽500mm,高260mm。铁盒装满钢球约为120Kg,一般情况约为30 Kg。
3.车间作业环境情况
车间安全通道宽3000mm,有一条长1800mm,宽18mm,深3mm穿管电缆浅沟。
(二)事故单位情况
公司名称:芜湖市宇恒特种钢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2年5月08日,法定代表人:胡XX,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各种规格精密钢球来料加工、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支路。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叶XX,女,49岁,身份证号码为340223************,户籍住址为: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村**号。系芜湖市宇恒特种钢球有限公司员工,5月15日15时36分因病情严重恶化,家属放弃治疗并接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在家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目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叶XX因心脏病(Ⅲ级)发作,活动受限引起操作失控而死亡,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司法鉴定报告,结合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叶XX历年病历等其他证据,经调查认为,叶XX因心脏病急性发作,活动受限引起操作失控(拉住送钢球的小车),导致小车翻倒,叶XX被小车上铁盒砸倒,送至南陵县医院抢救治疗,15时36分因病情严重恶化,家属放弃治疗并接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在家中死亡。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具体理由如下:
叶XX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致使拉运送钢球的小车失控,导致伤亡发生,其行为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判断均无过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叶XX均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应认定:本起事故系属于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意外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芜湖市宇恒特种钢球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员工人文关怀,安排员工体检,按国家《劳动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二)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时更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求员工严格贯彻执行。
(三)对公司风险点进行查找、辨识、分级,如实向员工告知作业场所的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宇恒特种钢球“2021.5.15”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