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南办发〔2021〕10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
直及驻陵各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已经县委、县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 8 月 19 日
— 1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
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
25 号)、《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
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芜市办〔2021〕
4 号)要求,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
兜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举措。
一、健全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
1.强化综合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
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
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家庭或个人,临时遇困的生活无着人员,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
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
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
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各部门分工协作,按
照“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的要求,不断健
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县民政
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
— 2 —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城乡统佌。持续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
相应社会救助帮扶。探索对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
社会救助。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加强
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县民政局、县教
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
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的兜底性
3.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
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
施低保救助。完善认定标准,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
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加大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
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人员救助力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照因病支出
型贫困政策予以保障,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采取“单人
户”纳入低保并予以分类保障。依据我县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
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
适时调整,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加强低保动态管理,按照 A、B 类
一年一次,C 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完善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
制。(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未成年人特困救助供养对
— 3 —象年龄从 16 周岁延长至 18 周岁。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
整机制,保障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签订散居
特困人员委托照料协议,落实镇、村(社区)走访照料责任。全
面推行购买住院护理保险,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特
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鼓励通过公建民营等方
式,提升养护服务能力。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可为低保、
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
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专项社会救助的针对性
5.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救助相
关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将符合条件的
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
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基金经办力量,建立
多部门联审机制,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
费用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
机构先救治、后收费。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大疫情医疗救治
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县医保
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6.健全教育救助体系。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原则,
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低保、
特困家庭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
— 4 —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
学生生活费。对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
规定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
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
(杂)费。对于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
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
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按照“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以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
为补充,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做好适
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对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
通学校随班就读的且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各类重度适龄残
疾儿童少年,通过送教进社区、进家庭、进康复机构等方式,为
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康复训练、教育指导等服务。(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住房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
养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
施住房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
危房改造政策的困难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
尽改。(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8.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
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
— 5 —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企
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
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
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
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
庭收入时实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
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
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做好受灾人员救助。修订完善《南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以“市—县—镇—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
为中心,不断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响
应条件和标准,持续增强自然灾害应对能力建设。优化储备库布
局,大力推动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工作,建立并完善以县级救灾
物资储备库为主、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
备体系。加大灾情管理和报送力度。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动态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统筹做好
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
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
程,扩大援助范围,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审查机制,明确免于经济
— 6 —困难审查人员范围。对因突发事件受到人身损害正在接受政府临
时救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依法为符
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身故困难群
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等基本
殡葬服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儿童
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落实孤儿、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推进儿童福利
机构转型升级。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县民政局、县司法
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的时效性
11.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
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
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
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重大生活困难的,
可“一事一议”审批。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
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镇级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度提
高审批额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形成救
助合力,消除救助盲区。(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健全工作责任体系,
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县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
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
— 7 —— 8 —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县卫生健康、民政
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
县民政、公安部门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
工作。对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予以落户安
置,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
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县生
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
分工负责)
13.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
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研判对困
难群众造成的影响,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
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确保应救尽救,提升救助时效性。根
据影响程度,适当提高受影响困难群众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
助等保障水平;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受影响严重的困
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县
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五、强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性
14.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
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引
导鼓励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有突出
表现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督促慈善组织做好重大事项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
捐。落实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
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县
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指导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性岗位、基层社工站等
工作,参与社会救助和服务。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
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
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积极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民政、财政等部门结合本部门
业务制定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
加强监督评估。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
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
救助资金总额的 1%。(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17.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服务功能,
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困难群
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社区)组
织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镇、村主动发现救助三级
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
助。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
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9 —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强化民政救助服务功能。(县民政局、
县政府办、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村(社区)
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
受理救助申请。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标准、时限,完善转
办、督办制度,及时办理或跟踪、反馈办理结果,实现救助申请
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加快信息化进程,实现基本生活救
助申请异地受理。(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在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
主评议。精简申报材料,对可以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
到 20 个工作日内。县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相关部
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有关信
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
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县社会救
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以《南陵县加快智慧城
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为抓手,积极推进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依托县数据
— 10 —共享交换平台,强化社会救助相关数据汇聚、共享和应用。依托
“皖事通办”总平台,拓宽社会救助“不见面”审批事项,提高网上
办事质量效率,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
水平。(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县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
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部门联
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社会救
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
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推进责任落实。县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
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
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县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
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提高服务能力。各镇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明确机
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
— 11 —— 12 —
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
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
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
履职需要。县、镇每年均要开展社会救助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
伍素质。(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
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监督检查。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
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
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
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利用信
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
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健全容错纠错机
制,鼓励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
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
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
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
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
计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