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21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1-06-22 11:14信息来源: 县征收办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南陵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落实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老农业局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春谷路    西至:秋浦大道    南至:籍山西路   北至:乌霞路(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部门: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籍山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陵县老农业局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