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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罚字〔2021〕294号 |
南陵县滨玉商务酒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南陵县滨玉商务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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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东亮 |
2021年6月25日,南陵县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南陵县滨玉商务酒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四楼楼梯口右侧的储物间发现2桶未拆封使用的“韵姿”牌洗发露和2桶未拆封使用的“韵姿”牌沐浴露,生产商为扬州韵姿日化有限公司,地址为扬州市杭集工业园翟庄路12号,上述4瓶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发现标注有生产日期或限期使用标志,货值金额共80元。该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六条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桶“韵姿”牌洗发露、2桶未“韵姿”牌沐浴露)。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