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2021年)
2021年芜湖市药械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信息公开网址 |
药品类 | ||||||||||
1 | 南市监处字(2021)175号 | 南陵县凤振翔西医内科诊所购进药品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 南陵县凤振翔西医内科诊所 | 92340223MA2P1EYQ67 | 凤振翔 | 南陵县凤振翔西医内科诊所购进药品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 于6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30日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2 | 南市监处字(2021)176号 | 南陵县弋江镇五一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 南陵县弋江镇五一村卫生室 | PDY70341340223D600 | 赵开华 | 南陵县弋江镇五一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 于6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30日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3 | 南市监处字(2021)177号 | 南陵县弋江镇竞河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 南陵县弋江镇竞河村卫生室 | PDY70520340223D600 | 张利民 | 南陵县弋江镇竞河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 于6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30日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4 | 南市监处字(2021)178号 | 弋江镇新陶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 弋江镇新陶村卫生室 | PDY70074340223D600 | 李淑琼 | 弋江镇新陶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 于6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30日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5 | 南市监处字(2021)179号 | 南陵县弋江镇蒲东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 南陵县弋江镇蒲东村卫生室 | PDY70075340223D600 | 吴中华 | 南陵县弋江镇蒲东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 于6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30日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6 | 南市监处字〔2021〕172号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陵三里二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陵三里二店 | 91340223MA2MUJWA12 | 柳周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陵三里二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 在2021年7月7日前进行整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30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7 | 南市监处字〔2021〕173号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陵三里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陵三里店 | 91340223MA2MUJUK0J | 柳周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陵三里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 在2021年7月7日前进行整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30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6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8 | 南市监处字〔2021〕174号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陵三里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南陵县康永大药房 | 91340223MA2N045T1C | 江小龙 | 南陵县康永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 在2021年7月7日前进行整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30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7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9 | 南市监处字〔2021〕275号 | 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卫生室未对贮存的药品定期检查,检查情况未予以记录案 | 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卫生室 | PDY70355340223D600 | 刘志清 | 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卫生室未对贮存的药品定期检查,检查情况未予以记录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 在2021年11月4日前进行整改,对贮存药品定期检查,并予以记录。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28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8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10 | 南市监处罚〔2021〕212号 | 南陵县许镇镇龙潭村卫生室未对贮存的药品定期检查,未对贮存的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检查、监测情况未予以记录案 | 南陵县许镇镇龙潭村卫生室 | PDY70556340223D600 | 郭金照 | 当事人“药品检查养护记录”、“药品温湿度监测记录”均由郭金照每月抽时间对上述记录表进行统一填写。当事人2021年5月30日至我局7月7日检查未对药品检查养护并记录。当事人2021年6月21日至我局2021年7月7日检查未对温湿度监测并记录。另经核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 警告。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贮存的药品定期检查,对贮存的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并将检查、监测情况予以记录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11 | 南市监处罚〔2021〕238号 | 芜湖千方百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许镇东太路分公司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 芜湖千方百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许镇东太路分公司 | 91340223MA2RAA3Y4Y | 戴佩森 | 2021年7月30日,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任莹不在岗时,店员叶庭庭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氯雷他定片1盒,规格:10mg*6s,生产厂家: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704710.另经核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 警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12 | 南市监处罚〔2021〕211号 | 南陵县许镇镇许镇村卫生室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药品,未对贮存的药品定期检查,未对贮存的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检查、监测情况未予以记录案 | 南陵县许镇镇许镇村卫生室 | PDY70499340223D600 | 王维凤 | 当事人“药品检查养护记录”、“药品温湿度监测记录”、“药房质量安全检查表”均由王维凤每月抽时间对上述记录表进行统一填写。当事人2021年6月1日至我局7月7日未对贮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记录、未对温湿度监测并记录,因当事人的疏忽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对“麝香壮骨膏”进行贮存。另经核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 警告。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药品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药品,对贮存的药品定期检查,对贮存的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并将检查、监测情况予以记录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13 | 南市监处罚(2121)205号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工山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工山店 | 92340223MA2MUJUQXH | 柳周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 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于7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7.29 | https://www.wuhu.gov.cn/public/content/31149211 |
14 | 南市监处罚〔2021〕252号 | 南陵县耳东陈大药房(陈龙)涉嫌不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南陵县耳东陈大药房 | 91340223MA2T5UMR70 | 陈龙 | 当事人涉嫌不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 | 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于8月1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电脑系统进行维修处理,并将药品录入完毕。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08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254441.html |
15 | 南市监处罚(2021)233号 | 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 南陵县黄墓村农民大药房 | 92340223MA2NU5CT2C | 刘永祥 |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符合情节严重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9/2 | https://www.wuhu.gov.cn/public/content/31749711 |
16 | 南市监处字(2021)180号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陵润福家园店 | 91340223MA2MUJYK66 | 柳周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7/5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17 | 南市监处字(2021)181号 | 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 芜湖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陵银杏花园店 | 91340223MA2RYXXHXN | 李景梅 | 当事人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7/6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18 | 南市监处罚〔2021〕249号 | 南陵县徐龙云诊所(经营者:徐龙云)涉嫌购进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 南陵县徐龙云诊所 | 92340223MA2RMX0L78 | 徐龙云 | 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9/27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19 | 南市监处罚〔2021〕270号 | 南陵县王祖群中西医结合诊所(经营者:王祖群)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要求贮存药品案 | 南陵县王祖群中西医结合诊所 | 92340223MA2RJ3AW2N | 王祖群 | 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29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
20 | 南市监处罚〔2021〕281号 | 南陵县正元堂中西医结合诊所(经营者:俞永辉)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要求贮存药品案 | 南陵县正元堂中西医结合诊所 | 92340223MA2WR6GC3Y | 俞永辉 | 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4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