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2021)

发布时间:2021-12-27 10:50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2021年芜湖市药械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信息公开网址
医疗器械类
1 南市监处字(2021)214号 弋江镇塘南村卫生室购进医疗器械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弋江镇塘南村卫生室 PDY70082340223D600 黄世忠 弋江镇塘南村卫生室购进医疗器械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于8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7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2 南市监处字(2021)215号 弋江镇红塘村卫生室购进医疗器械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弋江镇红塘村卫生室 PDY70317340223D600 陈文胜 弋江镇红塘村卫生室购进医疗器械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于8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7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3 南市监处字(2021)216号 弋江镇闸口村卫生室购进医疗器械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弋江镇闸口村卫生室 PDY70344340223D600 张礼云 弋江镇闸口村卫生室购进医疗器械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于8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7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4 南市监处字〔2021〕276号 南陵县陆雪飞口腔诊所未对贮存的医疗器械定期检查,未对贮存医疗器械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记录案 南陵县陆雪飞口腔诊所 92340223MA2T1FPF52 陆雪飞 南陵县陆雪飞口腔诊所未对贮存的医疗器械定期检查,未对贮存医疗器械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在2021年11月4日前进行整改,对贮存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并予以记录。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28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48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5 南市监处罚〔2021〕277号 南陵县盛昌利西医内科诊所(盛昌利)未按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案 南陵县盛昌利西医内科诊所 92340223MA2RP69EXJ 盛昌利 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生产许可证号:湘食药监生产许20150007,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152176,注射器规格:5ml,注射针规格:0.6*25TWLB,数量100套,生产日期(批号):20201028,失效日期:20231027,生产厂家:湖南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5日从安徽旭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00,单价:0.22元,金额:22元。当事人未查验、索取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上述未查验的材料。 警告。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的”的规定。 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验、索取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并建立采购档案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6 南市监处罚〔2021〕284号 许镇镇许镇村卫生站未按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案 南陵县许镇镇许镇村卫生站 PDY70440340223D300 王友德 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217号,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40125,数量:25,生产批号:20210325, 失效日期:20230324,生产厂家:常州医疗器械总厂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4日从芜湖海王阳光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未查验、索取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复印件、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复印件。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上述未查验的材料。 警告。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的”的规定。 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验、索取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复印件、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并建立采购档案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7 南市监处罚〔2021〕283号 南陵县郭瑞珑西医诊所(郭瑞珑)未按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案 南陵县郭瑞珑西医诊所 92340223MA2RNQ5Q69 郭瑞珑 当事人使用的医用脱脂棉,生产许可证号:赣食药监生产许20170185,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72640017,规格:500g,生产批号:20200919,失效日期:20230918,生产厂家:南昌市雷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25日从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2包,单价:14元/包,金额:28元。当事人未查验、索取购进的医疗器械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医疗器械销售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上述未查验的材料。 警告。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的”的规定。 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验、索取购进的医疗器械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医疗器械销售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采购档案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公示
8 南市监处罚(2121)195号 工山镇万安村卫生室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工山镇万安村卫生室 登记号:PDY70579340223D600 何俊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于7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7.12 https://www.wuhu.gov.cn/public/column/6605291?type=4&catId=6721791&action=list
9 南市监处罚〔2021〕285号 何湾镇前官村卫生室(晏行涛)涉嫌购进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何湾镇前官村卫生室 PDY70547340223D600 晏行涛 当事人涉嫌购进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违法行为 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于11月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05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512681.html
10 南市监处罚〔2021〕286号 王德宝口腔诊所(王德宝)涉嫌购进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案 王德宝口腔诊所 PDY60503340223D215 王德宝 当事人涉嫌购进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违法行为 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于11月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05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512681.html
11 南市监处字(2021)152号 南陵县云视明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南陵县云视明眼镜店 92340223MA2W998P99(1-1) 程云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软性亲水接触镜69瓶和隐形眼镜护理液27瓶;2.没收违法所得344元;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11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0804131.html
12 南市监处字(2021)153号 南陵县汇明眼镜服务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南陵县汇明眼镜服务部 92340223MA2P5THK1E(1-1) 叶静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软性亲水接触镜15瓶和隐形眼镜护理液38瓶;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捌元整(¥:578.00);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11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51791.html
13 南市监处字(2021)154号 南陵县盛昌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南陵县盛昌眼镜店 92340223MA2TQATR1Y(1-1) 周雨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软性亲水接触镜49片和隐形眼镜护理液15瓶;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拐元伍角整(¥:38.50);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11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52801.html
14 南市监处字(2021)155号 南陵县视康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南陵县视康眼镜店 92340223MA2NBRAD5H(1-1) 周建平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软性亲水接触镜149盒和隐形眼镜护理液27瓶;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陆元整(¥:366.00);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11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52041.html
15 南市监处字(2021)160号 薛常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薛常辉 身份证号码:352121********0538 薛常辉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软性亲水接触镜36盒和隐形眼镜护理液59盒;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5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0804101.html
16 南市监处字(2021)12号 南陵县家顺眼镜店(周家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周家顺 92340223MA2TQP2H95  周家顺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53片和隐形眼镜护理液80瓶;
2.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2021/1/22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29692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