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2021)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信息公开网址 |
化妆品类 | ||||||||||
1 | (南)市监罚字〔2021〕294号 | 南陵县滨玉商务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南陵县滨玉商务酒店 | 91340223MA2UXJBW10 | 汪东亮 | 2021年6月25日,南陵县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南陵县滨玉商务酒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四楼楼梯口右侧的储物间发现2桶未拆封使用的“韵姿”牌洗发露和2桶未拆封使用的“韵姿”牌沐浴露,生产商为扬州韵姿日化有限公司,地址为扬州市杭集工业园翟庄路12号,上述4瓶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发现标注有生产日期或限期使用标志,货值金额共80元。该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六条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桶“韵姿”牌洗发露、2桶未“韵姿”牌沐浴露)。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日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经开区所11.2)_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81431.html |
2 | 南市监妆罚(2021)227号 | 南陵县宋桥华亿超市加盟店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 南陵县宋桥华亿超市 | 92340223MA2N9EM17T | 张小琴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并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要求进行指导,发放化妆品经营告知书、化妆品经营承诺书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从南陵县方园糖酒经营部购进上述2种化妆品,其中“蜂花柔顺营养护发素小麦蛋白1L”以127元/件(12瓶/件)价格购进1件,以15元/瓶的价格售出4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深层洁净型200mL”以18.4元/支价格购进10支,以20元/支的价格售出4支。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2种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7日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弋江所09.01)_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1728591.html |
3 | 南市监妆罚(2021)228号 | 南陵县好再来日杂商店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 南陵县好再来日杂商店 | 92340223MA2P25PE1C | 姚金余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日对当事人开展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并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要求进行指导,发放化妆品经营告知书、化妆品经营承诺书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从南陵县诚必信糖酒批发经营部购进上述化妆品,其中“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300mL”以28.5元/瓶价格购进10瓶,以32元/瓶的价格售出6瓶;“大宝SOD滋润霜50g”以4.5元/盒价格购进12盒,以6元/盒的价格售出3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2种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7日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弋江所09.01)_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1728591.html |
4 | 南市监妆罚(2021)229号 | 南陵县大兵糖酒经营部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 南陵县大兵糖酒经营部 | 92340223MA2NA35KXY | 王兵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并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要求进行指导,发放化妆品经营告知书、化妆品经营承诺书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从南陵县诚必信糖酒批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MQM053J)购进上述化妆品,其中“百雀羚水润保湿霜50g”以8.5元/瓶价格购进10瓶,以10元/瓶的价格售出3瓶;“百雀羚SOD蜜150g”以17元/瓶价格购进10瓶,以18.5元/瓶的价格售出5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2种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7日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弋江所09.01)_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1728591.html |
5 | 南市监妆罚(2021)230号 | 南陵县联丰超市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南陵县联丰超市 | 92340223MA2UETR482 | 孙强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并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要求进行指导,发放化妆品经营告知书、化妆品经营承诺书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3日从南陵县斌斌日化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3MA2P5QYE2P)购进上述化妆品,其中“大宝SOD滋润霜50g”以7.6元/瓶价格购进7瓶,以9元/瓶的价格售出3瓶;“郁美净鲜奶霜110g”以10.5元/瓶价格购进10瓶,以12元/瓶的价格售出4瓶。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69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2种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7日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弋江所09.01)_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1728591.html |
6 | 南市监妆罚(2021)231号 | 南陵县一家人超市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 南陵县一家人超市 | 92340223MA2RC2UE10 | 何静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并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要求进行指导,发放化妆品经营告知书、化妆品经营承诺书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从南陵县诚必信糖酒批发经营部购进上述化妆品,其中“蜂花滋润护发素450mL”以7.5元/瓶价格购进12瓶,以9元/瓶价格售出5瓶;“蜂花洗发精1L”以17.5元/瓶价格购进12瓶,以20元/瓶价格售出6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2种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7日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弋江所09.01)_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1728591.html |
7 | 南市监妆罚(2021)168号 | 南陵县弋江镇蒲桥社区百诚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南陵县弋江镇蒲桥社区百诚生活超市 | 92340223MA2RC22920 | 汪波鸣 | 当事人于2019年从网店购进上述“原生欧芙兰 金盏花舒颜冰晶”1盒及“变脸面魔 紧致无痕眼膜(睡眠型)”2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凭证,也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根据标签价格,“原生欧芙兰 金盏花舒颜冰晶”售价58元/盒,“变脸面魔 紧致无痕眼膜(睡眠型)”48元/盒;根据当事人电脑销售记录,上述2种化妆品均未售出。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154元(58元/盒×1盒+48元/盒×2盒=154元);因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3盒;2、罚款10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30日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弋江所2021.7.2)_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0937161.html |
8 | 南市监处罚〔2021〕255号 | 南陵县阳光贝贝食品用品许镇店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南陵县阳光贝贝食品用品许镇店 | 92340223MA2P2P4D4T | 章丽娟 | 经查,当事人店内“松达婴儿山茶油霜”购进日期为:20210811,购进数量为100个;“元淳婴儿六合润体油”购进日期:20210822,上述两种化妆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进货时厂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材料当事人未索取,厂家也未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表上“元淳婴儿六合润体油”仅登记了产品名称“元淳润体油”,查验项均为空白,“松达婴儿山茶油霜”未予以记录。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369821.html |
9 | 南市监处罚〔2021〕254号 | 南陵县喜得贝贝母婴店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南陵县喜得贝贝母婴店 | 92340223MA2UA9H806 | 梅丽花 | 经查,当事人店内“贝蓓佳宝宝百草肤康膏”是从芜湖开源商贸购进,购进日期:2021-07-11,购进数量为6瓶。芜湖开源商贸开具了销售单并提供了《检测报告》;“绵羊油婴儿润肤霜”是从安徽心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未索要进货票据,进货时厂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两种化妆品其他材料当事人未索取,厂家也未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表上对“贝蓓佳宝宝百草肤康膏”未予以记录。“绵羊油婴儿润肤霜”因店员杨晓艺对进货情况不了解。将查验记录表上全部勾选,实际未索要相关材料,也未进行查验。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369821.html |
10 | 南市监处字〔2021〕194号 | 南陵县贝贝家母婴馆何湾店(吴彬)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南陵县贝贝家母婴馆何湾店 | 92340223MA2P1XDCXX | 吴彬 | 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7.07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49371.html |
11 | 南市监处字〔2021〕234号 | 南陵县家佳爱华日用品店(严金英)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南陵县家佳爱华日用品店 | 92340223MA2NX7YFXQ | 严金英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诗迪娜男士洁面乳2支;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31日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62591.html |
12 | 南市监处字〔2021〕235号 | 南陵县程露美容馆(程露)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南陵县程露美容馆 | 92340223MA2W97761T | 程露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汇草舍鲜亮焕采修颜洁面膏”1支;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31日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62631.html |
13 | 南市监处字〔2021〕236号 | 南陵县丰彩美妆二店(廖生亮)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南陵县丰彩美妆二店 | 92340223MA2P6DD47L | 廖生亮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魔力鲜颜蚕丝蛋白眼部套组”1盒;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31日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62641.html |
14 | 南市监处字〔2021〕258号 | 南陵县七三港铺化妆品店(杨奔)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南陵县七三港铺化妆品店 | 92340223MA2N2LHQ0B | 杨奔 | 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2000元罚款。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9日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61581.html |
15 | 南市监处字〔2021〕240号 | 芜湖市昊美酒店有限公司(姜爱莲)经营标签虚假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芜湖市昊美酒店有限公司 | 91340223MA2MQHGK42 | 姜爱莲 | 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标示“昊美酒店洗发液”130瓶、“昊美酒店沐浴液”150瓶; 2、罚款12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6日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62151.html |
16 | 南市监处字〔2021〕149号 | 罗鸽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罗鸽 | 92340223MA2T0KCLX8 | 罗鸽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贝德玛舒妍多纹洁肤液1瓶、梦妆花妍保湿润唇膏09初恋丁香1支、梦妆甜心染色唇膏03少女时代2支、芙珂姿魔法水眉笔1支、芙珂姿唇彩1支、确美同水宝宝纯净防晒乳2支、芙珂姿幻采眼影3盒、奇士美玩味持久眼线胶笔1支、梦妆花萃透亮日霜套装3盒、梦妆造型自动眉笔3支、梦妆自动眼线笔2支;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4日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62351.html |
17 | 南市监处字〔2021〕150号 | 金建喜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金建喜 | 92340223MA2P7CGW82 | 金建喜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相宜本草四倍多苯润泽洁面膏1支,火鸟明晰柔滑眼线液6个,奇迹新妍爽身香体喷雾5瓶,漾采草本多效修护色润发膜1瓶,莹润滋养洗甲水6瓶,迪美乐香氛清新护理5盒,魔幻魅木眼影3个,泊美职务芯润白系列化妆水3盒,火烈鸟水墨灵动眼线膏 1盒,火烈鸟睫毛膏5盒,柔色染眉膏4盒,塑形双色眉粉3盒,巧迪亮颜修容粉3盒,造型多效遮瑕棒2盒,魅黑眼线液1盒,丽颜世家丝瓜水1瓶,安奇娜黑头嫩肤面膜9盒,珍珠海水层粉3盒,布阑去黑头套装2盒; 2、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4日 |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5291/328623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