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
南陵县南陵县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机构 |
1 | 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五)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职责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证明。 | 县应急管理局 |
2 | 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第二条规定:“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12350”;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12350”号码前加拨地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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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申报推荐 | 《关于推荐申报2016年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的通知》(皖安办函〔2016〕69号):一、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报(一)申报程序 参加申报的企业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在自评基础上自主申报,各市、省直管县安委会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有关现场进行初步审核,对合格企业推荐到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评定,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开展考评审定,并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对合格企业向社会公示、命名表彰。二、省级安全社区申报(一)申报程序 社区在自评基础上自主申报,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社区申请材料和有关现场进行初步审核,对合格社区推荐到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评定,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社区申请材料开展考评审定,并对部分社区进行现场考评,对合格社区向社会公示、命名表彰。 | 县应急管理局 |
4 |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2019〕30号):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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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 《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2019〕30号):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 县应急管理局 |
6 |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2.《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2019〕30号):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一般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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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关于开展2016年芜湖市“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芜湖行”活动的通知 》(芜安〔2016〕53号):(二)开展“6•16”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市政府安委会于6月16日集中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各地政府安委会分别在所在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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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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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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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出具 |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为满足企业群众实际生活需要,针对具体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 县应急管理局 |
11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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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公布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 县应急管理局 |
13 | 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咨询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7 ] 87号)第一章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第一章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14 |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培训和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县应急管理局 |
15 | 地震应急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第五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应急救助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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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汛情通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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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旱情通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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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台风暴雨预警 | 《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2019〕30号):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四)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股(火灾防治和救灾保障股)。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19 |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第五部分应急保障中宣传、培训和演习。 3.《关于组织观摩2016年全市防汛抢险演练竞赛的通知》(市防指办〔201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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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3.《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 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 4.《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82号)第八条 市水务局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站为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单位,具体负责市级防汛物资的购置、储备及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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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应急培训、宣传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芜政办〔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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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23 |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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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救灾资金物资发放 | 《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县应急管理局 |
25 | 开展募捐活动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 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