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祥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5-05 10:01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芜湖祥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芜湖祥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选址位于芜湖市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太白大道以东,周瑜大道以南,规划路以西、梅花山路以北),主要从事通用零部件制造。项目建成后,新增10万件精密机械部件生产能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南陵县发改委备案,备案号为:2020-340223-34-03-025358

二、原则同意你单位委托安徽中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中分析、结论意见,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保护环境。

(一)项目建设期应重点加强施工环境管理, 根据《芜湖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要求,文明施工,减轻噪声、扬尘、振动、泥浆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禁止将渣土、建筑垃圾、施工废水排入水体和雨、污管网;及时清扫施工渣土,定期洒水,抑制扬尘产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夜间施工;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等有关规定,杜绝扰民事件的发生。

(二)项目产生的切割粉尘采用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打磨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喷砂粉尘采用密闭设备管道负压收集,一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采用喷涂室内微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限值标准。

液化气燃烧废气与固化有机废气经固化通道管道负压集风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应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限值标准。

调漆喷漆废气及烘干固化废气经封闭式喷漆房内负压收集,采用干式过滤棉和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限值标准。

(三)项目应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限制要求。

(四)项目需落实雨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南陵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限值。

(五)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管理、减震降噪等方式,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排放限制要求。

(六)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妥善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处置;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161/年、二氧化硫0.043/年、氮氧化物0.258/年、挥发性有机物0.162/年,新增水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12/年、氨氮0.001/年。

(八)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