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县永兴米业有限公司新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4-28 09:55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南陵县永兴米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南陵县永兴米业有限公司新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选址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先进村,新建厂房,主要从事大米加工。项目建成后,新增57万吨稻谷年加工能力。项目总投资12600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发改委备案,备案号为:2101-340223-04-01-373274

二、原则同意你单位委托芜湖国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中分析、结论意见,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保护环境。

(一)项目建设期应重点加强施工环境管理, 根据《芜湖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要求,文明施工,减轻噪声、扬尘、振动、泥浆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禁止将渣土、建筑垃圾、施工废水排入水体和雨、污管网;及时清扫施工渣土,定期洒水,抑制扬尘产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夜间施工;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等有关规定,杜绝扰民事件的发生。

(二)项目产生的大米加工粉尘采用全封闭集气罩收集,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限值要求。

烘干粉尘采用全封闭集气罩收集,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限值要求。

糯米加工粉尘采用全封闭集气罩收集,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限值要求。

锅炉废气采用多管陶瓷除尘和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热风炉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应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加盖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喷淋塔、UV光催化氧化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高排气筒排放。氨和硫化氢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建筑顶部排放。油烟排放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应限值标准。

(三)项目应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的颗粒物应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标准。

(四)项目需落实雨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厂区内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240/每吨。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与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同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附近沟渠。糯米浸泡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后排入附近沟渠。厂区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

(五)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管理、减震降噪等方式,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制要求。

(六)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2.843/年、二氧化硫0.03/年、氮氧化物0.0034/年。新增水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4/年、氨氮0.36/年。

(八)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