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17 13:38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6

 

当事人: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929221;

法定代表人:戴*龙;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开发区320省道以南乌霞大道以东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砂石原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对露天堆放的砂石原料立即采取了覆盖整改措施。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积极整改措施从轻处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仟玖佰(¥14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籍山大道与沿河南路交界处;联系人:姚云;联系电话:6823733)开具罚款缴款单后到指定银行和账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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