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强制执行申请书南环申执〔2021〕第2号
申请人名称: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地址: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梅园新村5号,负责人:钱佑庭,职务:局长,电话:6836226,邮政编码:241300。
委托代理人姓名:张文,工作单位及职务: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员,电话:1890053****。
被申请人名称:当事人:南陵县家发家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694783643;法定代表人:陈章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家发镇盛桥村。
对被申请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规定一案,我局2020年7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0〕5号),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进行了送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罚的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履行了催告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行政裁定书(2021)皖0223行审3号,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签名):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印章)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