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南环申执〔2021〕第6号

发布时间:2021-10-14 16:49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申请人名称: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地址: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梅园新村5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钱佑庭,职务:局长,电话:6836226,邮政编码:241300。

    委托代理人姓名:张文,工作单位及职务: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员,电话:1890053****。

被申请人名称:芜湖康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0193871M;法定代表人:贺彬;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燕山路。

对被申请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我局2020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0]15号),并于20201125日进行了送达,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罚的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履行了催告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0]15号)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签名):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印章)

                                      202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