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南环申执〔2021〕第7号
申请人名称: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地址: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梅园新村5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钱佑庭,职务:局长,电话:6836226,邮政编码:241300。
委托代理人姓名:张文,工作单位及职务: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员,电话:1890053****。
被申请人名称:南陵星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95717058W;法定代表人:李旺;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
对被申请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一案,我局2020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0]18号),并于2020年12月16日进行了送达,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66800.00)。
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罚的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已履行了催告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0]18号)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668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签名):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印章)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