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南环申执〔2022〕第4号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南环申执〔2022〕第4号
申请人名称: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南陵县籍山大道和沿河路交叉口,负责人左大进(局长),电话:68**226。
委托代理人:张文,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电话:18900****83。
被申请执行人:杭*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大工村长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7816。
执行事项:对被申请人违反畜禽养殖一案,我局2021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1年7月22日进行了送达,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2547.5元)。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罚的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已履行了催告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2547.5元)。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印章)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