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800吨功能性羽绒绿色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800吨功能性羽绒绿色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选址位于芜湖市南陵经济开发区216省道18号,主要从事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项目总投资44263.48万元(共分两期建设,一期投资28164.88万元,二期投资16098.6万元),环保投资2250万元,建成后新增2800吨优质羽绒年生产能力。项目经南陵县发改委备案,备案号:2105-340223-04-01-858980。
二、原则同意你单位委托安徽国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中分析、结论意见,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保护环境。
(一)项目建设期应重点加强施工环境管理, 根据《芜湖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要求,文明施工,减轻噪声、扬尘、振动、泥浆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禁止将渣土、建筑垃圾、施工废水排入水体和雨、污管网;及时清扫施工渣土,定期洒水,抑制扬尘产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夜间施工;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等有关规定,杜绝扰民事件的发生。
(二)项目产生的3#厂房除灰、分毛粉尘经管道收集布袋除尘设施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4#厂房除灰、分毛粉尘经管道收集布袋除尘设施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2#高绒机房分毛粉尘经管道收集布袋除尘设施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5#厂房除灰、分毛粉尘经管道收集布袋除尘设施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6#厂房除灰、分毛粉尘经管道收集布袋除尘设施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5#仓库拼堆粉尘经管道收集布袋除尘设施处理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限值标准。
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工艺,燃烧废气通过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芜湖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相应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污泥池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塔处理,经排气筒排放;污泥处理中转站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塔处理,经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速率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应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的颗粒物应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项目需落实雨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和食堂污水、清洗废水、蒸汽用水。生活和食堂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排放至南陵县污水处理厂。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85%回用于生产,15%经市政管网进入南陵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蒸汽用水全部回用。厂区外排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五)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管理、减震降噪等方式,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2.199吨/年、二氧化硫0.342吨/年、氮氧化物0.337吨/年;新增水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5.998吨/年、氨氮0.483吨/年、总磷0.323吨/年。
(八)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原批复《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优质羽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审〔2021〕42号)作废。
四、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