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自然资规决〔2022〕06号)
被处罚人:南陵县天鹏炉渣加工厂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江海兵
地址:南陵县许镇镇马仁村胜利村自然村26号
身份证号:****
案 由:违法占地
南陵县天鹏炉渣加工厂于2008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许镇镇奎湖村集体土地3675.0平方米(5.51亩)平整场地并建设及江海兵于2021年6月建设驾驶员训练场地。经现场勘察:该占地位于许镇镇奎湖村境内,面积3675.0平方米(5.51亩),全部为农用地(水塘)。用地不符合许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南陵县天鹏炉渣加工厂于2008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许镇镇奎湖村集体土地3675.0平方米(5.51亩)平整场地并及江海兵于2021年6月建设驾驶员训练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测绘资料、图纸 ;
3、现场照片;
4、现状图、规划图。
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现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款”并结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法制办关于《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92号)文件要求的规定给予处罚。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我局提出口头、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经我局案件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江海兵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7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2、责令南陵县天鹏炉渣加工厂恢复土地原状;3、责令南陵县天鹏炉渣加工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75.0平方米;4、处南陵县天鹏炉渣加工厂占一般农用地367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67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十五日内到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室(县市民服务中心4002室)自行缴纳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或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陵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0553—6820229
地 址: 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4038室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