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自然资规决〔2022〕03号)
被处罚人:王维民
地址:南陵县三里镇中心村高塘村89号
案 由:违法占地
你户于2020年9月占用土地堆放废品及建设活动板房。经现场勘察:你户占用的土地为三里镇漳溪村集体土地,共880.0平方米(1.32亩),全部为耕地,其中基本农田670.0平方米(1.0亩);用地不符合三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用审批手续。
你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三里镇漳溪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测绘资料、图纸 ;
3、现场照片;
4、现状图、规划图。
你户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现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款”并结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法制办关于《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92号)文件要求的规定给予处罚。
我局已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你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我局提出口头、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经我局案件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户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80.0平方米;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3、处占基本农田面积为670.0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0100.00元;处占一般耕地210.0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2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4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十五日内到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室(县市民服务中心4002室)自行缴纳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或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陵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0553—6820229
地 址: 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4038室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