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对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构筑物和其它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指简易房、仓储、生产加工用房等)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安置;实际经营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设定区位货币安置补助和专项奖励,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三)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终止房屋出租或转让等。不得扩建、改建原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补偿安置范围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附属物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证照不齐全的房屋,配合征收工作的,根据该区域2000年数字化地形图经现场测绘核实给予认定(2000年数字化地形图未能覆盖的区域可参照2005年数字化地形图给予认定)。违法建筑按南陵县查处违法建设有关规定执行,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砖混房屋按200元/㎡、砖瓦房屋按140元/㎡标准予以补助,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以补助。 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产权调换安置 1.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合法面积结合人均安置面积统筹确定。具体是: (1)人均安置住宅房的面积标准为30㎡。被征收人原人均住宅面积小于等于30㎡的,按人均30㎡的标准安置。 (2)被征收人原人均住宅面积大于30㎡小于45㎡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面积安置。 (3)被征收人原人均住宅面积大于45㎡的,原则上按人均45㎡安置,剩余面积选择货币安置。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面积安置,其中安置面积大于人均45㎡以上的部分和60㎡以上的部分分别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300元和600元购买。 (4)丧偶独居房屋征收的,原人均住宅面积小于等于45㎡的,按45㎡标准安置。选择的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照附件三安置房结算价格有关标准执行。 2.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属合法建筑的,原则上产权调换安置人均标准为20㎡;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20㎡的也可选择等面积安置,其中安置面积大于人均20㎡小于40㎡的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300元、安置面积大于人均40㎡小于60㎡的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600元、安置面积大于人均60㎡以上的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900元购买。 3.被征收人住宅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部分应予以货币补偿,补偿的标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剩余建筑面积。 以上产权调换安置房回购结算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二)货币安置 1.住宅房: (1)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45㎡以内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30㎡以内的部分),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区位价格和45㎡〈30㎡〉内/人奖励900元/㎡来计算补偿金额。其中总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0㎡〈20㎡〉的部分,补足人均30㎡〈20㎡〉,补足部分按区位价格和奖励900元/㎡/人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900〕×建筑面积+(区位价格+900)×(30〈20〉×人口数–建筑面积);人均30㎡以上45㎡以内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20㎡以上30㎡以内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区位价格和30—45㎡〈20—30㎡〉/人奖励900元/㎡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900〕×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45㎡以上60㎡以内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30㎡以上40㎡以内的部分), 按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区位价格和45—60㎡〈30—40㎡〉/人奖励600元/㎡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600〕×建筑面积)。 (3)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60㎡以上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40㎡以上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按上述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2.非住宅房: (1)经批准为从事生产办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中的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来计算补偿金额。 (2)在县城规划区规定区域内一层房屋经认定为实际经营的,给予适当经营补偿,具体补偿条件及标准在“住改营”认定办法和项目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3)从事畜牧养殖、蔬菜花卉园林种植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中工业类的重置价格来计算补偿金额。 (三)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征收地块)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按一户计算。一户多宅如确需留下一宅的,原则上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只计算重置价格和区位价格,如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选定的安置面积须在未来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标准内予以扣取。 (四)被征收人两代及两代以上或成年兄弟姐妹共同居住在同一处宅基地上且没有分户的,项目启动前已经符合分户条件,分户产权调换安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且合理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1)分户前被征收总人口人均居住面积30㎡以内的,分户后其中每一小户必须拥有一定的合法居住面积;(2)分户前被征收总人口人均居住面积30㎡以上的,分户后其中每一小户必须拥有不少于人均30㎡的合法居住面积;(3)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项目启动前将原住宅转让后不再享受补偿安置待遇。 四、征收补偿安置结算 (一)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对安置房价款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的差价进行结算。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l6元/㎡计取,重型机械搬迁费按评估价格计取。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房以期房安置的,每户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小于实际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按实际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期房安置且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18个月以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一二类、三类、和四五类区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按每月7元/㎡、6元/㎡、5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仍未安置,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被征收人安置后的4个月。已实行货币安置的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予以核减。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和区位来计算(区位范围分类详见附件)。标准为: (1)实际经营用房: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5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元,四五类地区每平方米15元。 (2)生产用房(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一类地区每平方米25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0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15元,四五类地区每平方米10元。 (3)办公用房:一类地区每平方米2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15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10元,四五类地区每平方米8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 (五)被征收人应在搬迁前向有关单位交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等费用,征收人凭最后一次交费单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人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层至18层的高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七)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取得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征收安置房”字样,领取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后不得上市交易。 五、安置人口的确定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常住在册农业人口,且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并履行村、组应尽义务的。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安置应以事实为依据确定权属人,安置应以户为单位,不得擅自拆分户口和住宅等手段骗取补偿安置。 2.合法婚姻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政策外生育的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因各种原因迁出或符合入户条件并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房改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系唯一住房的,经本人申请、房屋所在政府出具证明后,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补偿安置。 3.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士兵、服刑、劳教人员。 4.特殊时期农转非或户口转出,依旧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并履行村、组应尽义务的。 5.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原则上不予安置,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房改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系唯一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安置。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婚夫妇无子女的(凭持结婚证书); 2.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子(含父母双亡的未婚男子)和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招婿条件的独女户、双女户; 3.在征收公告发布前,符合再生育政策且已怀孕并提供卫计部门证明的; 4.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离异三年以上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上增加人口不计入货币安置。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应计入安置人口 1.在其它征收项目中已经作为安置人口补偿安置的,不再重复计入安置人口; 2.寄居户、空挂户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3.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在编工作人员不应计入安置人口。 六、征收奖励及工作要求 (一)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按其被征收合法面积给予100—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具体奖励期限和标准以项目征收方案规定为准。 (二)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房屋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县城区购买商品房可享受相关奖励(房票使用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面积大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6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购买的商品房面积给予上述奖励;上述奖励面积部分同时享受契税返还待遇,其中契税抵免部分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能抵免的部分按照先缴后返的方式向财政部门申报。 (三)住宅房和非住宅房在同一处建筑内,房屋性质以证载登记为准,未办证的以实际调查为准。 (四)征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擅自拆分户口房屋等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示 被征收地块的摸底登记情况、证照确认、补偿安置结果及其他疑难问题的处理均经两榜公示后确认。一榜由所在村委会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在村委会公告栏中公示。两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应公布征收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电话,征收人在报批征收协议时须提供公示情况资料,对擅自超出规定补偿安置的征收协议一律不得通过审批备案。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已经批准实施征收的地块未签订协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相关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本规定由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和南陵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南陵县县城规划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房回购价见附件。
附件:1. 南陵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 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 南陵县县城规划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3. 南陵县县城规划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安置房回购价 4.南陵县县城规划区集体房屋征收区位图 附件1: 南陵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重置标准
未作登记的架空层和地下室,层高 2、住宅区位价格(元/㎡)
说明:1、区域范围描述与现状有疑义的,以区位图为准; 2、区位图中规划道路与现状不一致的,以最终确定的规划为准。 3、成新标准
4、住宅房楼层增减系数
5、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①选择实物安置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②非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0.02)×建筑面积 ③放弃实物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标准住宅房的补偿金额=基准价格×建筑面积(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有关奖励) 6、猪、牛、羊棚间室外简易厕所补偿标准
7、房屋装潢补偿
8、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9、坟墓补偿标准
10、树木补偿
附件2: 南陵县县城规划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元/亩)
注:其它特种种植、养殖物迁移损失补偿和未列入上述地上附着物的可参照相近附着物或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应资质单位评估价给予补偿。
附件3: 南陵县县城规划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 安置房回购价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中政策规定的标准安置面积部分的回购价格按照以下附表载明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户原则上应安置在同类地区安置点内,同类地区安置到同类地区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按附表载明的标准执行,因安置房源等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被征收户在结算时在原同类地区安置结算的标准上,再按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区位价格差进行增减,如位于二类地区选择到一类地区安置,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在原回购价基础上增加132元/㎡(1200元/㎡-1068元/㎡),选择到三类地区安置,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在原回购价基础上减少263元/㎡(1068元/㎡-805元/㎡)。以此类推。 选定的安置面积因户型差不应超过政策方案规定的面积 县城规划区集体性质安置房标准安置面积内回购价格表(单位:元/㎡)
备注:跃层不作为安置面积,达规定登记面积的部分按1000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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