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9 16:36信息来源: 南陵县国土资源局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61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包括占补平衡新增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含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复垦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地整治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计划下达

第四条 申报项目原则和条件:

(一)符合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农业、水利、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或提升耕地质量,防止水土流失,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三)禁止在25°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

(四)项目实施主体明确,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五)流转、租赁土地从事种植业以外的生产业务,不得申报土地开发复整理项目投资。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县用地需求和省、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于每年3月底前分解各镇年度土地整治项目计划。

第六条 各镇应建立本辖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储备库。计划下达后,各镇应及时上报项目材料。占补平衡新增耕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材料包括项目简介和勘测定界图等图件;高标准农田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及图件。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

第七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田、水、路、林、村”布局要求,合理确定地块规模和农田水利布局。

第八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及时开展规划设计工作,县国土会同县财政、农委(林业)、水务、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经评审合格项目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批复实施。混合型项目应编制统一的扩大初步设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各镇政府承担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造价审计制、公告制。项目法人为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监管并指导项目实施工作。会同县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确需变更实施方案的,应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竣工资料和资金决算资料,县国土局组织县级初验,并报省、市国土部门验收认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费用补助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和监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专人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上级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县级投资项目实行镇、村经费包干制。

第十四条 县级投资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占补平衡新增耕地项目按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地类和数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水田为3万元/亩、旱地为2万元/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按县级使用的指标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为8万元/亩;在申报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前,因实施水利等项目已完成拆迁地块的补助标准为3万元/亩。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按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6万元/亩。

三类土地整治项目拨付补助经费时预留4000/亩的管护经费。

三类土地整治项目综合管理费为150/亩,由县国土局专项使用,用于项目勘测定界、规划设计、评审、监管、验收以及地籍变更等支出。

第十五条 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各镇应明确新增耕地权属、保持种植生产正常和配套工程设施维护。对通过省、市、县“回头看”检查的,每年拨付2000/亩的管护经费。

 

第六章 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和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由县政府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各镇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