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许镇所11.1)

发布时间:2022-11-01 10:39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单位:许镇市监所                                                                                 报送时间:2022111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2〕449号

南陵县世纪华联超市许镇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南陵县世纪华联超市许镇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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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章武

南陵县世纪华联超市许镇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和我局扣押的1袋月饼

2. 罚款俩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31

 

2

南市监处罚〔2022〕451号

南陵县小王干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南陵县小王干鲜店

92340223MA2N25FM1K

王而进

南陵县小王干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五佰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1

 

3

南市监处罚〔2022〕450号

赵国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赵国进

92340223MA2N3N9B8F

 

赵国进

赵国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应予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2、2、罚款五佰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1

 

4

南市监处罚〔2022〕452号

南陵县瑞云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南陵县瑞云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91340223MA2TYBJR4K

陈桂云

南陵县瑞云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我局扣押的2袋过期“维亨窝窝头”;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