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许镇所11.1)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单位:许镇市监所 报送时间:2022年11月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2〕449号 |
南陵县世纪华联超市许镇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南陵县世纪华联超市许镇店 |
92340223MA2P2FGE1W |
肖章武 |
南陵县世纪华联超市许镇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和我局扣押的1袋月饼 2. 罚款俩仟元整(¥2000.00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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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市监处罚〔2022〕451号 |
南陵县小王干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南陵县小王干鲜店 |
92340223MA2N25FM1K |
王而进 |
南陵县小王干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五佰元整(¥500.00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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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市监处罚〔2022〕450号 |
赵国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赵国进 |
92340223MA2N3N9B8F |
赵国进 |
赵国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应予处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2、2、罚款五佰元整(¥500.00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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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市监处罚〔2022〕452号 |
南陵县瑞云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南陵县瑞云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91340223MA2TYBJR4K |
陈桂云 |
南陵县瑞云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我局扣押的2袋过期“维亨窝窝头”;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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