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经开区所,2022年10月19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罚字〔2022〕405号 |
南陵县家祥传琪食品厂(骆家祥)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南陵县家祥传琪食品厂 |
92340223MA8N8C3X8K |
骆家祥 |
经查,南陵县家祥传琪食品厂生产的“瓜子饼”(生产日期:2022-06-14)在黄山市黄山区永丰乡黄美景小店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项目(标准指标:≤0.25,实测值为0.35)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4日 |
2 |
南市监处罚〔2022〕406号 |
南陵县家发镇家家乐超市(黄田友)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南陵县家发镇家家乐超市 |
92340223MA2NWBNA4X |
黄田友 |
经查,当事人南陵县家发镇家家乐超市(黄田友)在其经营的店铺南陵县家发镇家家乐超市(门头牌:家家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湘潭铺子”牌“枸杞槟榔”(30元),产品标签如下:品名:精制槟榔,生产日期:2022年6月11日,保质期:60天。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5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4日 |
3 |
南市监处罚〔2022〕407号 |
南陵县悠百佳超市经营部(俞世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南陵县悠百佳超市经营部 |
92340223MA8NBLU193 |
俞世春 |
经查,当事人南陵县悠百佳超市经营部(俞世春)在其店铺南陵县悠百佳超市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趣乐园”牌“乐彩杯(手指饼干+巧克力酱)(蓝莓味)”,实物标签如下:品名:乐彩杯(手指饼干+巧克力酱)(蓝莓味),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9/02,净含量:150克(25克×6杯)。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拟对该(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趣乐园”牌“乐彩杯(手指饼干+巧克力酱)(蓝莓味)”,2、罚款5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4日 |
4 |
(南)市监罚字〔2022〕408号 |
南陵县义飞蔬菜店(罗义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南陵县义飞蔬菜店 |
92340223MA2RHN9Y61 |
罗义飞 |
经查,当事人南陵县义飞蔬菜店(罗义飞)在位于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新村B13幢104室的店面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生姜”(购进日期:2022-08-09),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为0.22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对该(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罚款5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