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工山所9.13)
单位:工山所 报送时间:2022年9月15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2〕372号 |
南陵县乌霞寺大宝商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南陵县乌霞寺大宝商场 |
/ |
牧萍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1、没收违法所得 肆拾伍元肆角(¥45.4)整; 2、罚款壹仟(¥1000.00)元整。 |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 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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