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经开区所,2022年11月28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处罚〔2022〕453号 |
南陵聚垚服饰批发商行(李红)发布虚假广告 |
南陵聚垚服饰批发商行 |
92340223MA8NGFEN8E |
李红 |
该(单位)在1688平台经营的店铺“聚垚服饰”上销售产品“印花T恤”,在网店上标示为“外贸福袋T【2件起】夏季纯棉印花t短袖上半衣柔软舒适简约情侣”,该产品在商品标题中宣称“纯棉”,实际产品的主面料成分含有聚酯纤维(涤纶)且成分含量为71%-80%,与宣传不符。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9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3日 |
2 |
(南)市监处罚〔2022〕485号 |
南陵县馋嘴熊电子商务经营部(张平)发布虚假广告案 |
南陵县馋嘴熊电子商务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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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 |
经查,该(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馋嘴熊食品铺”上销售食品“芝麻糕”,在网页上标示为“黑芝麻糕无蔗糖芝麻酥木糖醇中老年手工宫廷正宗点心糕点零食”,该食品在商品详情上标示“是否含糖:无糖”。依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含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0.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为无糖,上述食品的实物外包装上未标示“无糖”,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含量为56.7g/100g,与广告网页宣称该食品“无糖”不符。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4日 |
3 |
(南)市监处罚〔2022〕486号 |
芜湖寻食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寻食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0223MA2WPUL879 |
杨振浩 |
经查,该(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祢兜子食品”上销售食品“蜂蜜黑芝麻饼”,在网页上标示为“无蔗糖蜂蜜黑芝麻饼休闲零食薄脆网红食品孕妇吃的营养酥脆薄片”,该食品在商品详情上标示“是否含糖:无糖”。依据GB 28010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含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0.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为无糖,上述食品的实物外包装上未标示“无糖”,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含量为37.6g/100g,与广告网页宣称该食品“无糖”不符。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4日 |
4 |
(南)市监处罚〔2022〕495号 |
芜湖视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视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0223MA2T119F5G |
吴海涛 |
经查,该(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甄好零食”上销售食品“蜂蜜黑芝麻饼”,在网页上标示为“无蔗糖蜂蜜黑芝麻饼高钙网红食品适合孕妇吃薄脆营养酥脆减脂零食”,该食品在商品详情上标示“是否含糖:无糖”。依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含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0.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为无糖,上述食品的实物外包装上未标示“无糖”,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含量为37.6g/100g,与广告网页宣称该食品“无糖”不符。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 |
5 |
(南)市监处罚〔2022〕494号 |
南陵县小莫餐饮店(方琦)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案 |
南陵县小莫餐饮店 |
92340223MA8PCMRG23 |
方琦 |
经查,该(单位)因新店开张,为吸引消费者,在店内开展会员充值活动,并在店内进门左手边放置会员充值活动广告宣传海报1张,该海报最下方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小莫花甲所有”内容。上述广告宣传海报是该店请广告公司制作,共制作1张,制作费用为80元,该(单位)可提供广告制作费用收据。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活动宣传海报。该(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