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水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4 16:32信息来源: 南陵县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县水务局 字体:【  

关于印发《南陵县水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局属各二级机构:

《南陵县水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附件:南陵县水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2712

 


附件

 

南陵县水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南陵县水务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

第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资产的配置

 各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的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资产配置程序

资产配置由配置股室提出配置计划,经单位集体决策后,采购部门予以采购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需要结合资产现状,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按照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取得资产。资产配置标准按县财政局规定执行。

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配置报县机关事务局按规定程序批准。

 建设办公用房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集体决策,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建设标准。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资产需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待预算批复后,可配置相应的资产。

资产的基础管理

 资产管理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资产管理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加强对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要建立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制。

十一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十二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拍卖、拍租等公开方式进行。

 资产的处置

 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处置报县机关事务局按规定程序批准。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一)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调出单位的申请文件;

2.申请单位填写《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表》,同时调入单位签附意见;

3.提供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如记账凭证及有关附件、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不动产权证等,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资的,应该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批权限的划分

1.资产在局本级与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本级负责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

2.其他原因如上下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而发生的资产划,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拨。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经批准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评估价格作为底价,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公开交易未成交(流拍)的,在评估有效期内,经集体决策可在原评估价基础上降低价格重新拍卖,每次降幅不超过原评估价10%(含10%)。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后履行资产核销、变更前应将有关批复、评估报告、公开交易中经集体决策的降幅材料、非税收入汇缴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淘汰或维护成本过高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对于已达到国家或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报损是指财务账面记载的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和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

(一)资产的报废和报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报废和报损单位的申请文件及《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提供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资产报废鉴定材料和意见书(如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单位内部含技术鉴定小组集体决策材料);

资产报损的应当提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资产盘亏的要提供盘亏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等材料;资产失窃的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应当提供相关鉴定报告或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当提供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批权限的划分账面原值单价10万元以下的,报水务局批;账面原值单价10万元以上且50万元及以下的,经水务局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账面原值单价50万元以上的,经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经批准后原则上由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处置后应当及时履行资产核销程序,并将有关批复、评估报告、非税收入汇缴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科目,因账务处理问题、债务人死亡或已撤销等其他原因,需作账务核销处理的行为。主要包括:债务人死亡,经核实没有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债务人已注销,经核实债务人债权债务已清理结束且无法主张债权的,或债权债务未清理且担保人无力偿还的;经诉讼程序,法院不予支持的债权;对外投资损失等。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由单位查清事实,经单位党委(组)集体决策同意,作为盘损,核销账务。同时建立核销台账,独立归档,永久保存,实行账销案存。

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权限: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的报水务局审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且50万元以下的,经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经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十九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形成的收入和资产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 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 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