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全县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保障有序开采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创新管理机制,推动砂石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县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一经营。根据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参考全国部分县区创新管理机制,我县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按照“政府主导、国企运作、多元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由南陵县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协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由县建投公司负责全县河道砂石统一生产经营管理,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落实全县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经营等工作。
(二)平抑市场砂价。县成品砂石销售定价小组负责参照市场指导价合理确定售价,最大限度保障民生,提高砂石资源社会效益。
(三)保障市场供应。所开采砂石资源优先保障县内各类项目建设需求。原则上不得外销。
三、工作举措
(一)严格落实计划管理
县建投公司按照《芜湖市南陵县内河河道采砂规划》明确的可采区和可采总量,分年度办理采砂许可,并严格落实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申请年度开采量、开采区域及高程、明确开采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舶和机具数量规格。
(二)建立统一经营模式
1.统一开采生产。县建投公司为县河道砂石资源统一开采经营主体,负责编制年度开采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河道修复方案并完成报批手续;根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报批手续,完成临时用地等批复手续;通过竞争谈判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开采、加工、运输劳务生产企业,按生产量支付劳务报酬,劳务生产企业不参与经营销售。
2.统一销售经营。县建投公司按照县成品砂石销售定价小组制定销售价格,负责对开采生产的砂石,对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对非法盗采和运输罚没的砂石,统一进行销售经营管理。
3.统一利益分配。县建投公司按规定依法缴纳税费,经营收益经县政府研究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开采区所在镇及相关单位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加强河道砂石开采、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统一经营过程中困难问题,县直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规范开采经营。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设备、超许可量等开采作业,不得侵害第三方利益。采砂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采砂船和机具移出河道管理范围,并按河道修复方案及土地复耕方案通过相关验收。规范采运、加工、销售活动,力求全过程封闭式管理,现场设立明显标牌标识,公布相关许可信息。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作业安全管控,建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手段。
(三)加强审批监管。县建投公司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获批准、手续不全,不得从事开采经营活动。采砂作业实行旁站式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制度,做到现场监管全覆盖,推行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产销全过程监管。同时,县黄砂管理领导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县内非法采砂和非法砂石运输打击力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大对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建立举报监督制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砂石管理工作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